確保社區防疫安全 疾管署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 2022-01-04

【本報訊】連江縣衛福局表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已於去年底公布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並於111年1月1日實施。修法重點包括修正移工申請結核病都治條件及防疫期間調整移工健檢期限之法源依據等事項,確保社區防疫安全。

衛福局說明,結核病為結核桿菌感染所造成的慢性傳染病,目前抗結核藥物效果良好,連續服藥14天後的傳染力可大幅下降;透過移工主動配合、雇主支持,再加上結核病都治關懷員等衛生單位人員持續關心移工確實規則服藥,幾乎可以痊癒,且治療期間亦可正常工作與生活作息。

此外,罹患結核病之移工若於國內完成治療,除能避免疾病持續傳播,維護員工健康外,亦不影響雇主勞動力需求。辦法修正後,移工確診為肺結核、結核性肋膜炎(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個案除外)或漢生病,且本人同意留臺配合按規治療者,雇主應於收受診斷證明書之次日起15日內,檢具診斷證明書及受聘僱外國人接受衛生單位安排都治服務同意書,送縣市政府衛生局申請都治服務,共同落實社區防疫。

衛福局指出,該辦法另增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國內疫情防治所需,調整移工健檢期限,以及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18及30個月之日與最近一次健檢日間隔未滿3個月者,免辦該次定期健檢等規定;且回溯至自110年5月19日施行。

衛福局提醒,為利雇主(仲介)能瞭解本辦法修正後實務作業,中央疾管署提供移工罹患結核病申請留臺治療宣導海報、認識結核病的問與答多國語言宣導單張及宣導影片等衛教素材,建置於該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cdc.gov.tw)首頁、國際旅遊與健康、外國人健康管理、受聘僱外國人健檢、最新消息供下載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