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日前夕 縣選委會檢視南竿各投開票所佈置及動線規劃

  • 2021-12-18

 公投投票日終於來臨,縣選委會17日下午由總幹事曾玉花會同選監警等單位人員,先後前往南竿各投開票所檢視佈置情況及動線規劃。(圖/文:曹重偉)

 公投投票日終於來臨,縣選委會17日下午由總幹事曾玉花會同選監警等單位人員,先後前往南竿各投開票所檢視佈置情況及動線規劃。(圖/文:曹重偉)

 【記者曹重偉報導】經過多日籌備,今年公民投票日終於來臨;連江縣選舉委員會17日下午由總幹事曾玉花會同選監警等單位人員,先後前往南竿各投開票所設置點檢視佈置情況及動線規劃,對選務工作籌備表示滿意,並呼籲工作人員要特別謹慎,熟悉防疫等各種新增規定,以做好應付各種突發狀況的準備,讓此次公投選務達到零缺點。

 投票日前一天,最忙碌的就是縣選委會與各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各投開票所都在下午陸續展開佈置,在多位資深人員引導下,佈置工作相當順利,警方也已完成各投開票所現場維安警力配置,今年還設置2位防疫人員,若體溫超過37.5度還是可以投票,將安排於防疫專用圈票處進行圈票。

 為了解設施佈置及動線規劃,確保投開票作業順利進行,縣選委會委員及監察小組一行昨天下午3時30分先後前往南竿各投開票所檢視,實地了解各投開票所的領票、圈選、投票等流程動線。現場也進行模擬投票及狀況排除,以測試投開票所秩序的維持。離島各投開票所則以電話聯繫,督導各投開票所的佈置工作。

 縣選委會表示,公民投票法於投票日當天並無禁止宣傳之規定,惟投開票所四周30公尺外,若有妨害或擾亂投票順暢進行,或妨害民眾自由行使其投票權之不法行為,按其情節輕重,仍可能違反刑法第142條、第147條妨害投票秩序罪之規定;至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依公民投票法第42條規定,有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同時,民眾如於投開票所內,有穿著佩帶具有公民投票相關文字、符號或圖像之貼紙、服飾或其他物品,或是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者,則依公民投票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依公投法第43條規定,係處行為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