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爭取還地於民,縣府函請內政部做出對鄉親有利的解釋。內政部日前回函,就數點問題,請縣府協助釐清。
縣府民政局表示,爭取的內容在於「馬祖地政登記機關成立之前,已依法完成時效取得的民眾,可以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視為所有人』」如此一來,對鄉親爭取討回祖先土地,有一定的幫助。
內政部去年十二月十二日回函如下:
一、本案如得適用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視為所有人」之資格申請登記,請連江縣政府評估得適用該規定以取得土地所有權之筆數,及其占現有未登記土地之比例。
二、對於前已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宜否溯及既往適用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視為所有人」之資格申請登記?所採理由為何?如認得適用,基於公平原則,現土地管理機關應否給予原申請人或其繼承人補償?其補償之標準為何?
三、倘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因占有時效完成,於機關成立後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登記者,占有人仍應符合於提出申請登記以迄登記完成時,和平、公然、繼續占有土地之條件,則是否尚有其他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之方式,併惠請提供具體可行方案,以供研析。
縣府於今年一月十八日回覆內政部時指出:
一、目前全縣尚有六千八百四十三筆土地尚未登記,鄉親均主張係祖遺土地,若 大部接受此見解並為函示,將使未登錄地回復至總登記狀況,幾可解決多數未登錄土地問題。
二、已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其取得來源有徵收、價購、捐贈或由原保管或使用機關依土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囑託登記等,為考量土地登記的效力,及維護法的安定性,宜承認既有之土地登記,對主張返還公有土地者,如能證明為其所有,並能檢具證明文件者,應准用函示主張循司法途徑尋求救濟,以不補償為原則。
三、縣府認為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視為所有人」之規定,是既存之法令,並能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如內政部仍採「占有人仍應符合於提出申請登記以迄登記完成時,和平、公然、繼續占有土地之條件」,則建請朝大法官會議解釋、修法或依「內政部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第三次會議主席指示,請內政部主動積極提出可行方案,協助馬祖解決土地問題。
還地於民 內政部回函縣府就數點問題協請釐清
- 2012-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