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兒童局今年起實施「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 2012-02-15
 內政部兒童局從今年1月起開辦「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以減輕家庭部分經濟負擔。(圖:縣府民政局提供)

 內政部兒童局從今年1月起開辦「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以減輕家庭部分經濟負擔。(圖:縣府民政局提供)

 【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內政部兒童局今年起實施「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縣府民政局特別表示,兒童局此要點,因與地區實施的「連江縣家庭照顧子女津貼自治條例」(即369照顧子女津貼)不得重複領取,唯地區並未區分「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而是以子女人數計,兒童局「育兒津貼」此二區塊分別是補助每名兒童4千元及5千元,民政局人員會鼓勵地區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父母,擇優選用中央的育兒津貼,以獲得更多補助。
 內政部兒童局為維護兒童健康,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為鼓勵家有2足歲以下之兒童家長照顧子女,從101年1月1日開辦「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以減輕家庭部分經濟負擔,同時推廣親職教育知識,強化照顧者的育兒條件與能力,提升家庭照顧功能;簡要申請條件如下:
 一、育有二足歲以下兒童之家庭。
 二、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四、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五、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補助金額如下:
 一、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二、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四千元。
 三、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四、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此津貼,其額度低於此津貼應補足差額。
 五、此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補助至兒童滿二足歲當月止。
 申請人應配合事項:
 一、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檢附證明文件供審核,所提供審核資料不實,須自負法律責任,並返還補助金額。
 二、為查核兒童及申請人申請資格,核定機關得向有關政府機關查調戶籍及財稅等資料,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配合查核,申請人不得拒絕。
 三、受補助期間重複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經查證屬實,應返還補助金額。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應於一個月內主動向原核定機關申報:
 1、兒童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兒童戶籍遷移至其他直轄市、縣(市)。
 3、兒童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
 4、兒童經出養或認領。
 5、申請人結婚、離婚或子女扶養義務重新約定等親屬關係變動。
 民政局表示,由於育兒津貼甫開辦,民眾對於申請流程尚未熟悉,故有半年緩衝期,民眾只要於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者,育兒津貼金額的計算將可追溯至幼兒出生日期起(最多追溯至101年1月1日)。歡迎符合補助對象之民眾即刻向戶籍地之鄉公所提出申請,有相關問題請逕洽「內政部福利諮詢專線:1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