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未設籍10年大陸人不得擔任政府機關工友(02/02/17:00)

  • 2004-02-02
 【本報訊】大陸移居來馬人士又有壞消息!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指出,來台(含馬祖)定居設籍未滿十年的大陸人士,嚴禁擔任公家機關的工友(含技工、駕駛)及清潔隊員,以完全排除渠等接觸或侵害國家機密與安全的可能性。人事行政局依陸委會函示,已指示各縣市各機關單位,確實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嚴禁進用設籍未滿十年的大陸人士,連工友、清潔隊員也不行!
 人事行政局表示,許多地方機關對於能否進用大陸移居來台人士有所疑義,依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最新修正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人員或國防機關之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義務役軍官及士官,文職、教職及國軍聘僱人員。
 而此疑義日前經大陸委員會函示規定,與公務機關具有僱用關係之工友、技工、清潔隊員及駕駛,亦為兩岸條例所稱之「軍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人員」,而其所從事工作內容之性質大多為一般庶務性、總務性工作,雖依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九月一日函釋,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基法,但陸委會基於兩岸條例之國家安全維護立法意旨,考量兩岸情勢特殊,中共對我敵意未減、且不放棄武力犯台;在缺乏對渠等人員相關配套管理措施之前提下,似未能完全排除渠等接觸或侵害國家機密與安全的可能性,例如重要機關的收發、交通人員等。
 人事行政局以行文各縣市機關單位,即起嚴禁進用定居設籍未滿十年的大陸人士擔任工友(含技工、駕駛)及清潔隊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