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長、副議長、各位議員女士先生大家好:
本次臨時會綏生再度受邀就「內政部馬祖土地問題第4次專案會議結論,如何還地於民」議題,向貴會作專案報告,在歷經2年餘持續不斷奔走與努力,總算獲得重要突破,為往後民眾土地權利取得開啟一扇大門,現謹就目前辦理情形概述如后,尚祈諸位議員先生女士不吝指教。
壹、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辦理情形:
一、鑑於馬祖地區長期存在的土地問題,綏生甫上任即將「土地問題」列入重要施政項目,並成立本縣土地問題專案小組,鎖定爭取適用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3條、第9條規定,以「視為所有人」之資格協助民眾取得土地所有權並辦理登記,期間曾數度專程拜會中央各相關部會,尋求支持,2月9日綏生親率民政局王局長及承辦課長、地政事務所連主任、本縣陳消保官奕誠、貴會法制室張主任龍德,並邀請本縣專案小組委員鄭睿傑、鄉親朱榮忠等,參加行政院薛政務委員主持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經充分討論並極力表達本縣所遭遇困境與立場,終獲致重要突破。
二、內政部101年2月20日函送「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結論,內容如下:
1、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單位)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視為所有人;地政機關對該視為所有人之人申請所有權登記時,勿須審查其自得請求登記之日起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如有權利爭執之異議,則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
2、惟依土地法第43條及民法第759條之1規定意旨,經依法完成登記之土地具有絕對效力,真正權利人僅得以登記原因有無效或得撤銷為塗銷登記之訴,且為維護土地登記之安定性,上開決議(一)不適用於已完成登記之土地,但個案經法院判決應予塗銷登記者,尊重該判決結果處理。
3、有關原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規定所稱「軍事原因」範圍之認定,及國防部於101年2月9日所擬「國軍馬祖地區土地登記與民競合案件處理原則」(草案)是否適當,請連江縣政府於二週內分別與該部馬祖防衛指揮部及軍備局協商,並由主政單位依協商結果擬具處理原則,循行政程序報請國防部核備及副知內政部、福建省政府。
4、請連江縣政府於調處所有權登記(含時效取得、第一次登記或總登記)案件時,對於調處紀錄內所載調處結果內容應具體明確,以利各公產管理機關評估處理。
貳、因應內政部第4次專案會議後續具體作法:
一、本縣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計約6仟8佰餘筆,經分析歸結為以下各類:
1、總登記期間受理而尚在審查中之未結案件。
2、總登記期間受理已遭駁回案件。
3、總登記期間受理,尚在調處中之案件。
4、已完成總登記程序,待辦無主土地公告案件。
5、無主土地公告期間受理而尚在審查中之未結案件。
6、無主土地公告期間受理之案件已遭駁回者。
7、無主土地公告期間受理之案件尚在調處中之案件。
8、總登記及無主土地公告期間均未提出申請,待依土地法第57條規定收歸國有之土地。
二、內政部第4次專案會議後,隨即展開清理前項各類土地及造冊以便列管,並研擬審查標準及處理原則,其中有關審查標準部份,本府初步認為,以「視為所有人」申請登記之案件,申請人是否自地政機關成立前(民國61年前)既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應由申請人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者,則以保證書取代,勿須審查其自得請求登記之日起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如有權利爭執之異議,則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
三、保證書係指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民國61年)前申請人已完成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法定時效期間,由2人以上之保證人出具證明書;保證人於占有人開始占有時以迄完成時效時,需繼續為該占有地附近土地之使用人、所有人或房屋居住者(無戶籍他遷情事),且於占有人占有之始有行為能力為限。
四、各類土地中尚在審查及調處中之未結案件,應通知申請人限期選擇最有利方式或補強「視為所有人」之相關證件後依原程序辦理,其餘未登記土地排除調處或司法程序中及已經司法裁判確定者外,應依土地法第48條總登記程序(土地總登記,依左列次序辦理。一、調查地籍。二、公布登記區及登記日期。三、接收文件。四、審查并公告。五、登記發給書狀并造冊。)辦理,公告受理期限及相關作業原則,擬於3月底前召開縣專案會議討論,再報請內政部核備後實施。
五、本府依內政部第4次專案會議議題二決議,於3月1日邀集國防部軍備局、馬祖防衛指揮部等相關單位,召開研商「原金馬安輔條例第14條之1有關『軍事原因』範圍認定及國軍與民競合土地處理原則於內政部土地專案會議做成決議後相關事宜」會議,並作成以下結論:
1、馬祖防衛指揮部代表所報告的軍區範圍,係為民國89年資料,對戰地政務期間之軍區範圍或相關管制措施等,尚無法明確釐清,況且內政部101年2月9日研商「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決議所適用範圍,已可涵蓋地政事務所原清理之認定標準,是以,本議題應無再行討論必要。
2、本府刻正針對內政部101年2月9日研商「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決議,研訂本縣6仟8佰餘筆未登記土地處理原則及審查標準,本議題宜俟該原則及審查標準明確後再議。
參、結語:
還地於民政策仍綏生主要政見之一,也是貴會議員所關注的重大議題,自上任迄今,無時無刻不在為該項政務竭盡心力、全力以赴,總希望能尋求出可以澈底解決馬祖土地問題的處理模式,承蒙行政院薛政務委員承泰、內政部、地政司、國產局、國防部軍備局等機關之支持與協助,得以有所突破,綏生不敢居功,自認此乃任內應行事務,也感謝議員女士、先生之熱忱與配合,共同努力,始有今日成果,惟後續之推動與處理,將是重點工作,綏生當親督所屬,務必以積極之態度,全力投入,期使本項施政得以順利完成。
「內政部馬祖土地問題第四次專案會議結論,如何還地於民」專案報告 報告人:縣長楊綏生
- 2012-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