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06【中央社訊息服務】屏東縣政府配合內政部地籍清理實施計畫期程,繼續辦理「屬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及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姓名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之土地代為標售作業。
屏東縣政府地政處表示,地籍清理代為標售之土地其優先購買權人及優先順序,按地籍清理條例第12條規定為:一、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二、基地或耕地承租人。三、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四、本條例施行前已占有達十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土地之占有人。而第一款優先購買權之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優先購買權人應於代為標售土地決標後10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承買之意思表示,逾期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屏東縣政府地政處再次呼籲並提醒,符合地籍清理代為標售土地優先購買權人,應隨時注意本府辦理代為標售之作業期程,並可來電7320415-5222(地政處地籍科)詢問或逕自地政處網站-主題專區-地籍清理專區查詢,以確保自身權益。
地籍清理代為標售作業優先權主張時效--中央社
- 2013-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