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漁船越界 海巡開出首張罰單6萬元

  • 2012-04-12
 馬祖海巡隊開鍘!昨天裁處非法越界大陸漁船「閩連漁60915號」罰鍰新台幣6萬元,也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新增條文今年3月21日實施之後,馬祖水域首宗開罰案例。(圖:馬祖海巡隊提供)

 馬祖海巡隊開鍘!昨天裁處非法越界大陸漁船「閩連漁60915號」罰鍰新台幣6萬元,也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新增條文今年3月21日實施之後,馬祖水域首宗開罰案例。(圖:馬祖海巡隊提供)

 【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馬祖海巡隊開鍘!4月10日晚間裁處非法越界大陸漁船「閩連漁60915號」罰鍰新台幣6萬元,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新增條文今年3月21日實施以來,地區水域首宗的開罰案件,以收遏阻之效;海巡隊強調,此法主要是針對驅離無效、累犯及拖網、佈放定置網等嚴重損害我海洋漁業資源者,施予更重、更多之裁罰。
 有鑑於為數眾多大陸漁船,近年來在台、澎、金、馬海域頻頻越界非法作業,無限制的日夜捕撈,不但破壞漁業資源,更直接重重影響我國漁民權益,我國雖早已對違法越界作業漁船,施以沒入漁具、漁獲處分,但在對岸漁價飛揚情形之下,即使其輔以禁漁期等諸多管制措施,但在未嚴格落實下,大陸沿海漁業資源多已枯竭,是以在僧多粥少、高利趨使下,導致大陸漁船不斷侵入我方海域,甚而其他周遭國家海域亦皆入侵捕撈,韓國、日本等國亦不堪其擾。
 為因應現實狀況,「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新增第80條之1規定,對頻越界違法作業及情節嚴重傷害本國海洋漁業資源者,得罰鍰新台幣5萬至50萬元,以達嚇阻之效,新增條例於3月21日施行,馬祖海巡隊近日積極展開宣導,並規劃專案勤務,特別向大陸漁民宣導新增罰鍰規範,呼籲對岸漁民莫再越界作業,免得挨重罰得不償失。
 馬祖海巡隊自此條例實施後,曾多次透過登船檢查等途徑向對岸漁民宣導,實施近月並未開罰;不過4月10日首開先例,海巡隊共帶案行政處分3艘非法越界大陸漁船,其中1艘於東莒小嶼海域查獲之非法越界作業大陸漁船「閩連漁60915號」,船長何連彪等8人,因以拖網漁法於莒光禁止水域作業,巡艇於登檢後即押解至南竿留置調查,並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新增第80條之1條文」裁處罰鍰,為新增條文自101年3月21日修正施行以來,馬祖海域第1宗罰鍰裁處案。
 海巡隊指出,10日當天夜間7時許,據報於東莒小嶼1浬有大陸漁船越界捕魚,隨即由線上巡艇PP-3571前往查緝取締,該艇於到達現場時發現大陸籍漁船「閩連漁60915號」大型鐵殼漁船,刻於禁止水域內進行違法捕撈作業,該艇對其執行驅離時仍置之不理,在安全考量無虞之下,海巡人員即強行登檢,並於控制人船後,將該船押返南竿隊部留置調查,由於該船嚴重破壞當地漁業資源,深受居民所惡,考量民情經審慎綜合評估後,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新增第80條之1條文,裁處罰鍰6萬元。
 季風更迭海象天候多變,只要是海象許可下,馬祖海巡隊均在禁(限)水域強力掃蕩取締越界之大陸漁船,除施以強制驅離、帶案處分外,早對越界大陸漁船宣導並發放警告單,此案業經固定期間勸導告誡,並多次勸告切莫違法越界作業,否則將施以留置罰鍰,惟仍有部分大陸漁船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海巡隊強調,時序已至4月,即將進入大陸漁船非法越界高峰季節,「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新增第80條之1規定,賦予海巡機關有更廣的行政處分手段,這手段主要是針對驅離無效、累犯及拖網、佈放定置網等嚴重損害我海洋漁業資源者,且馬祖當地相關留置配套措施,已由岸巡大隊整備完成,此案亦為馬祖岸巡大隊留置室首次使用之日,未來在海巡及岸巡同心努力萬全準備下,並輔以縣府漁政等友軍相關單位之協助,誓必守護馬祖海域治安、保障當地海洋及漁業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