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賠法放寬 洽公困電梯可求償--中時

  • 2016-01-02
 2016年01月02日 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國家賠償法今年將有重點修正,法務部提議賠償金編列在各個賠償機關,不再統一編在法務部;還有擴大國賠範圍,民眾被限制人身自由也可以申請國賠,而且將公務員怠於行使職權導致民眾權益受損的定義明確化。修法草案已送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法律司指出,修法第一個重點是,明確定義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例如,八掌溪事件,消防隊在河岸上眼睜睜看著受困溪中的農民被水沖走,就是應作為而不作為;但是發生在馬祖群島離島民宅火警,消防隊據報馬上從另一島趕往滅火,限於人力和船隻不足,趕到時已經來不及滅火民宅被燒光,消防隊有作為但來不及滅火,要負賠償責嗎?
 因此,這次修法增訂怠於執行職務的定義:「公務員就保護人民權利之法規所定職務,依該法規已明確規定應執行且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而不執行」,讓公務員的責任更明確。
 第二個重點是,目前國家賠償經費全部編在法務部,造成名義上賠償的機關不關痛癢,賠償後沒有確實檢討發生疏失的原因。例如,交通部和國防部歷年都是賠償案件最多和金最高的部會,但交通號誌和道路設計不良率始終沒有改善,軍人演訓安全也一再出狀況,致國家付出高額賠償金,等於加重全民負擔。因此,修法後,賠償款項與經費將各自編列在各機關的項目之下,期使各單位能確實檢討疏失。
 另一個重點是擴大公共設施的範圍,只要是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可以聲請國賠。例如,到政府大樓洽公受困電梯,飽受驚嚇也可以要求賠償,不再以生命或身體受損才能請求賠償為限。
 新聞來源: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102000123-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