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小學人事、主計 訓練合格職員可兼任--自由時報

  • 2016-04-26
立法院院會今上午三讀通過「國民教育法」第十條修正案,規範國中、小應設置人事、主計單位,但規模較小卻未設專責單位的學校,由地方政府人事、主計機關指派所屬機關、學校專任人事,經機關辦理相關訓練合格的職員兼任。(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立法院院會今上午三讀通過「國民教育法」第十條修正案,規範國中、小應設置人事、主計單位,但規模較小卻未設專責單位的學校,由地方政府人事、主計機關指派所屬機關、學校專任人事,經機關辦理相關訓練合格的職員兼任。(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2016-04-26〔記者涂鉅旻/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上午三讀通過「國民教育法」第十條修正案,規範國中、小應設置人事、主計單位,但規模較小卻未設專責單位的學校,由地方政府人事、主計機關指派所屬機關、學校專任人事,經機關辦理相關訓練合格的職員兼任,但不得由護理人員兼任。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委黃國書表示,該案原由民進黨立委陳明文提出,原希望偏鄉、離島人事、主計有職務需求的學校,可由「教師」兼任,但又考量教師專業,需由授課為主要工作,因此教委會討論後予以修正。
 新聞來源: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676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