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65歲以上老人居家生活補助 請領條件放寬

  • 2012-08-18
 【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因應連江縣議會提案及地區民眾多次陳情反映,今年以來受到各界關注的65歲以上老人居家生活補助發放限制一事,縣府方面是從善如流,已修法將原先要點內之「排富條款」規定予以調整,從原先的「領有勞保月退金每人每月高於1萬元」,不得請領老人居家生活補助金,修正為「領有勞保月退金每人每月高於勞工基本工資者」;此要點修正部份可溯自今年8月1日起實施,民政局估計目前約有20多位鄉親可受惠,未來影響的人數會更多。
 縣府今年初將地區實施數年的「連江縣65歲以上老人居家生活補助費實施要點」完成修正,增列排富條款並自今年1月起實施,規定領有勞保月退金每人每月高於新台幣1萬元者,不得請領老人居家生活補助金。但此規定影響許多年長鄉親權益,紛紛透過管道向議會及縣府反映。
 議會方面是透過大會提案,要求縣府檢討修正,要求協助老農及勞退超過1萬元的老人家也能領到補助,認為政府美意不該設限,只要研議可行,就該放寬照顧老人家,讓在籍真正住在馬祖長者可以安享晚年;議員曹爾章也認為,政府考量符合社會公平正義,議會認同,但所有施政的合理化要有一套說詞,而且現在生活需求物價都調漲,此1萬元限制不知怎算出來,應以基本工資做標準,在不違法之下滿足其生活基本的需求。修正後之「連江縣65歲以上老人居家生活補助費實施要點」全文如下:
 一、目的:為落實推動老人福利,肯定老人對社會的貢獻,使其得到妥善居家照顧,並表政府關照之意,特訂定此要點。
 二、發給對象:凡民國94年1月1日以前籍設本縣,年滿65歲以上老人,且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天,但原籍設本縣因特殊因素遷台,後於民國94年1月1日之後遷回本縣滿2年,且有實際居住事實,並累計居住本縣達6年者,始得申請,需檢附足資證明文件,且未有下列各情事者得請領此要點補助費
 (一)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二)領取軍公職、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者。但領取一次退休給付之總額且未辦理政府優惠存款者有以下請領要點:
 1、領新台幣50萬元以下者,自年滿65歲起可請領居家生活補助費。
 2、領取一次退休給付之總額新台幣50萬元以上者,自年滿65歲當月起扣抵50萬元後,按月累計新台幣3000元到達原領取總額者,即可請領老人居家生活補助金。
  (三)已領取老農、漁津貼及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或榮民就養給與者,高於每人每月6000元者,但低於者得領差額。
 領有勞保月退金每人每月高於勞工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老人居家生活補助金。
 (四)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額合計新台幣50萬元以上。
 (五)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台幣500萬元以上。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者。
 前項老人經公立或區域以上之教學醫院開立證明,必須長期就醫,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經審核確有未能居住本縣滿183天以上之正當理由者,始得發給此補助費。
 三、發給金額:每人每月新台幣3千元。
 四、申請與發放程序:
 (一)凡符合發給對象者,申請人應檢附申請表、個人戶籍謄本向戶籍地之鄉(村)公所申請,並由鄉公所初審合符後,送請縣政府審定,並自當月份起發給,但戶籍遷出本縣或失蹤、死亡者、次月起停止發給,如有溢領者應追回繳庫。
 (二)經核定發給者由各鄉公所每月3日前繕造印領清冊2份送縣府辦理請款,為便利發放得由金融機構轉帳方式,將款逕行撥入發給者帳戶。
 五、經費來源: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或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專戶內支應。
 六、此要點自101年1月1日起實施,並視縣縣財政狀況檢討辦理,如有未盡事宜另修定之。
 第二點第(三)款修正部分溯自101年8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