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秋月/南竿報導】重新受理土地總登記到底要檢附哪些文件?為了許多鄉親仍不解相關辦理細節,避免旅台鄉親台馬往來奔波,副議長曹以標昨天特別與地政事務所主任連素秋商討,可否條列登記所需檢附文件方便民眾辦理;連素秋表示,原本預計辦理宣導講座進行說明,但基於民眾需求,下週將會在受理總登記申請書上,載明各項所需附繳證明文件,民眾可以上網下載或親來索取。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規定:「依法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如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登記機關尚未設立,於得請求登記之日,視為所有人。」內政部101年2月9日召開「研商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會議,依據上開規定作成「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單位)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視為所有人;地政機關對該視為所有人之人申請所有權登記時,勿須審查其自得請求登記之日起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如有權利爭執之異議,則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之結論。縣政府乃據以訂定「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
根據上述要點,地政事務所自本年度八月一日開始受理重新總登記事項,惟許多鄉親不瞭解相關規定,亦不知道如何準備相關登記資料,因此向副議長曹以標提出建議,是否可以讓相關資料更清晰易得,讓旅台鄉親避免台馬奔波。
地政事務所主任連素秋則表示,土地處理要點發布實施至本年8月1日公布全縣6800餘筆尚未登記權屬土地重新受理總登記事屬倉促,故應附證件須知沒有在受理期前製作完成,但土地處理要點對於應附證件有明白規範,近日已經完成相關整理工作,下週將會在受理登記申請書上,詳細條列各項所需附繳證明文件項目,方便民眾準備。
依據土地處理要點第8點規定:「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案件,應提出下列文件: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明、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土地複丈成果圖(如地籍測量時已提出測量申請者得免附),申請人為原權利人之繼承人時,並應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規定之文件。」;第9點:「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係指能證明於本縣地政機關成立(民國六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已具備民法規定完成時效之證明文件,例如戶籍謄本、村長證明(占有當時之村長)、原始契據、權利證書、遺囑等推定占有期間繼續占有之證明文件,所提文件不能證明有所有權利者,應另取具占有期間土地四鄰一人以上之保證書,保證人於被保證之事實發生時,應具行為能力,且於占有人開始占有時以迄完成時效時,需繼續為該占有地附近土地之使用人、所有人或房屋居住。保證人戶籍如有他遷情事,其因他遷造成保證中斷不足之時效,申請人應另覓保證人補足之」。
重新受理土地總登記檢附文件 地政事務所:將在申請書上,載明各項所需
- 2012-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