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邱竟瑋/南竿報導】縣府今年度首波出擊,宣導小魚禁捕政策,9月1日下午由建設局防疫人員及漁業工作夥伴前往福澳碼頭,向漁民進行宣導,依「連江縣海域轄區內水產動物採捕體長限制」規定禁止或限制採捕的魚貝類都受到保護,違法捕撈者將依漁業法移送,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漁獲物和漁具也將面臨沒收。
為保護地區漁業資源,維持海洋生態永續發展,縣府建設局1日下午前往福澳漁港進行宣導,提醒漁民遵守採捕體長規定。受訪的漁船業主也主動出示捕撈的漁獲,證明是合乎體長大小規範。
建設局長曹爾元表示,自民國93年頒行此規定至今縣府未做過裁罰,但是經常勸阻漁民和釣客把捉捕過小的魚貝放生。曹爾元說,看見漁網內卡住的小魚都已經死亡,但是釣客所釣上來的還有一線生機,希望從釣客著手建立正確的採捕觀念。
依據「連江縣海域轄區內水產動物採捕體長限制」,黑瓜子臘(黑毛)Girella melanichthy、瓜子臘(黑毛)Girella punctata、赤點石斑Epinephelusakaara,皆為體長15公分(含)以下禁捕。中國鱟Tachypleus tridendatus則無論體型大小一律禁捕。
章魚Octpodidae(科名)200公克(含)以下禁捕;文蛤Meretrix lusoria,殼長4公分(含)以下禁捕;菲律賓海瓜子蛤Ruditapes philippinarum則殼長2公分(含)以下限捕;九孔鮑(九孔)Haliotisdiversicolor div-er-sicolor的限捕範圍是殼長3公分(含)以下。至於紫海膽Antho-cidariscrassispina,其禁捕限制是5公分(含)以下。
建設局提醒鄉親,以上所公佈的水產動物或其製品依大小不得採捕、販賣及持有;但領有漁業權登記證照合法養殖業者販賣及持有以上人工繁殖方式培育之水產動物不在此限。
凡違反前列規定,將依照漁業法第60條第2項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得依同法第68條之規定,沒收或沒入其採捕之漁獲物及漁具;如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沒入時,將追徵或追繳其價額。地區漁民也建議縣府關注小型蟹籠所進行的捕撈。
避免竭澤而漁 縣府宣導小魚禁捕政策
- 2012-09-03

避免竭澤而漁,縣府今年度首波出擊,進行水產動物採捕體長限制宣導。圖為建設局人員向漁船業者解釋規定。(圖/文:邱竟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