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國人需為申請來台大陸親屬出具切結 (中央社)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持續在大陸蔓延,為避免交通進出提高受感染風險,陸委會婉勸暫停兩岸非必要、非緊急交流,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團聚、探親、探病、奔喪者,陸委會要求在台家屬出具切結書,依法負病情通報義務。 為了降低國人感染SARS疫情的風險,陸委會以「最小管制原則」減少兩岸人員流動,並且從嚴審核大陸人士申請來台案件,勸導大陸地區人民非必要延緩來台;陸委會對大陸配偶及婚生子女來台、申請來台探病奔喪者仍採取「原則許可」的態度,但是要求其在台家屬、代辦申請人應出具切結書,承諾負起病情通報義務。 陸委會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要求代辦申請案的在台親屬簽具切結書,由保證人負保證入境後生活責任,如大陸親屬在台期間出現SARS症狀,需依法負起病情通報責任、協助就醫、負擔相關費用。 此外,大陸地區人民台來入境時,陸委會建議於入境後七至十日內自行居家觀察,其名單應由代申請人通報當地衛生體系,並落實避免外出或前往公共場所。
陸委會:國人需為申請來台大陸親屬出具切結
- 2003-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