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邱竟瑋/南竿報導】馬祖重新受理土地總登記,但究竟怎麼樣的人才可以擔任保證人?部分鄉親仍有疑問。連江縣地政事務所表示,必須在被證明的事實發生時,該保證人就具有行為能力。而民法對於行為能力的判斷標準是年滿20歲,或未滿20歲已結婚,而且都不能是受監護宣告之人。
而所謂受監護宣告之人,指的是依據民法第14條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等原因,被聲請監護宣告獲准的人。
馬祖還地於民自救會方面表示,目前有許多鄉親因為辦理土地總登記往來台馬奔波,卻不清楚四鄰證明的保證人應怎麼樣才符合資格。地政事務所表示,如果是依據「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第8點和第9點,而提出四鄰證明,則這個證明的人必須在所證明的事實發生「開始」就已經具有行為能力。
舉例來說,如果想證明自己在民國62年7月31日馬祖地政機關成立之前就已經「以所有之意思,繼續和平佔有」某塊馬祖的土地達20年,則您所找來的證人必須在這件事實發生的一開始,就已經年滿20歲,或者未滿20歲但已結婚,且不能是受監護宣告的人。如果這個證人在事實發生時年僅7歲,就是不符合資格的。
縣府為了解決馬祖的未登記土地問題,向中央爭取解套,終於在今年2月9日獲得重大突破。內政部專案會議決議,依據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凡是在「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單位)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視為所有人」。
「地政機關對該視為所有人之人申請所有權登記時,勿須審查其自得請求登記之日起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如有權利爭執之異議,則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縣府於是依據以上的決議訂定「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於7月16日實施。
該要點第8點規定:「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案件,應提出下列文件: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明、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土地複丈成果圖(如地籍測量時已提出測量申請者得免附),申請人為原權利人之繼承人時,並應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九條規定之文件」。
第9點:「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係指能證明於本縣地政機關成立(民國62年7月31日)前已具備民法規定完成時效之證明文件,例如戶籍謄本、村長證明(占有當時之村長)、原始契據、權利證書、遺囑等推定占有期間繼續占有之證明文件,所提文件不能證明有所有權利者,應另取具占有期間土地四鄰一人以上之保證書,保證人於被保證之事實發生時,應具行為能力,且於占有人開始占有時以迄完成時效時,需繼續為該占有地附近土地之使用人、所有人或房屋居住。保證人戶籍如有他遷情事,其因他遷造成保證中斷不足之時效,申請人應另覓保證人補足之」。
土地總登記所需保證人資格 地政所:須在被證明事實發生時,保證人就具有行為能力
- 2012-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