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立法院院會今天晚間二讀通過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草案大部分條文,只保留自由港區事業雇用外國勞工工資是否和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限制脫鉤的條文,留待明天院會表決。 在立法院長王金平居間協調下,無黨聯盟黨團與行政院經建會副主委何美玥「灌酒風波」誤會化解,無黨聯盟下午五時簽字同意,讓自由貿易港區設置條例成為臨時會七法案中,完成朝野協商的首案。 自由貿易港區條例草案,原本在財經六法中爭議就比較小,在完成朝野協商後,立法院院會晚間二讀通過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草案大部分條文,只有保留第十條之二自由港區事業雇用外國勞工工資是否要和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限制脫鉤的條文,留待明天院會表決。 自由貿易港區條例草案,主要是以「境內關外」的觀念設置自由貿易港區,港區事業自主管理,區內免稅,貨物自由流通,可從事較深層次加工,商務人士入境便捷化,行政單一窗口化,得從事外幣匯兌和外匯交易,得設控股公司從事海外投資,放寬外勞雇用比例。 如果明天表決第十條之二條文通過台灣團結聯盟籍立委黃宗源(不分區)所提版本,外勞薪資將由勞雇議定,不受勞動基準法最低工資限制。 自由貿易港區條例草案二讀通過條文,明定自由港區事業自國外運入自由港區內供營運的貨物,免徵關稅、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商港服務費。 銀行得在自由港區內申設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國際金融和匯兌業務。 外籍商務人士得經自由港區事業代向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申請核轉許可,在抵達台灣時申請落地簽證,但大陸、香港、澳門商務人士入境,另以兩岸關係相關法規辦理。
立法院二讀通過自由貿易港條例部分條文
- 2003-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