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工作期限 最長可望達6年

  • 2003-08-30
 基於便民並避免外勞遭本國仲介利益團體剝削考量,行政院勞委會高層人士透露,將研議將現行外勞在台工作期限最長4年再予延長,據了解,再放寬工作期間為2年,總計外勞在台工作期限間可長達6年,由於德國引進土耳其外勞,並給予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居留簽證,造成目前德國嚴重種族歧視、社會福利資源分配、宗教衝突等問題,勞委會將與相關單位研究周延配套措施,防杜「德國經驗」在台灣出現。  不少雇主反映,現行外勞政策規定同一外勞工作期限2年,最多可延長一次共4年,中風重症老人家好不容易適應特定監護工或家庭幫傭照顧,雙方甚至已培養接近親情的感情,卻被迫屆期更換新的監護工,對老人家心理衝擊甚大。 一位熟悉仲介業務人士指出,我國開放引進外勞10多年來,一直未能有效解決高額仲介費問題,放寬外勞可延長工作一次,更讓部分外勞輸出國把持仲介業的「國親皇戚」多一次抽取仲介費機會,這也是外勞逃跑的主要原因之一。 勞委會表示,早年研議開放外勞時,層派員前往德國、新加坡考察,德國基於引進土耳其「移民勞工」慘痛經驗,建議我國不要開放外勞,新加坡則因土地太小,沒有接受移民條件,與台灣國情相近,因此,開放初期決定採新加坡模式,嚴格限制外勞工作期限為2年,並不得居留,後來修正放寬延長工作期間共4年,勞委會將研議再延長工作期限。 勞委會指出,超額仲介費問題是一種剝削,對來台服務的外勞不公平,主委陳菊致力打擊剝削,國內業者部分已獲致重大成效,但輸出國部分由於涉及該國既得利益團體,問題較大,勞委會將持續與輸出國簽訂直接聘雇協定及促其採取有效措施,有效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