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職官員轉任 不得領雙薪

  • 2003-09-04
  李祖舜/台北報導 未來政務官退職後,一旦轉任政府出資過半的財團法人機構任職,將不得再請領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的月退俸。考試院會上午通過「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修正草案」,取消退職政務人員轉任政府出資過半財團法人請領月退職酬勞金的規定。   一旦這項修正案完成立法,未來卸任政務官因轉任財團法人機構職務而形成既領取月退職酬金、又可領取財團法人薪給、「坐領雙薪」的優渥狀況將不再出現。  考試院會上午也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配合取消退職政務人員轉任政府出資過半財團法人機構不得請領月退酬勞金的規定,明定退休的公務人員再任公職或轉任政府捐助過半的財團法人機構職務,也應停領月退休金,全面防堵公務體系退休人員轉任具官方色彩民間團體職務坐領雙薪的管道。  而為給予現在發生上述狀況兩邊領錢的退職政務官一個考慮期,在新通過的修正草案中也明定對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轉任前述財團法人職務的退職政務官,給予三個月的適用過渡期。  這項修正將會影響那些退職政務官?考試院祕書長朱武獻中午指出,目前考試院並無退職政務人員轉任政府捐助過半財團法人職務的資料,而這項法令究竟何時能完成立法也尚無明確時間表,所以考試院目前還無法蒐集相關資料。他表示,相關資料未來將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進行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