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條例修法不影響已申請居留大陸配偶權利

  • 2003-09-21
中央社電)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委劉德勳今天表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一旦完成修法,已經申請居留且正在等待居留(排配額)的大陸配偶可以自行選擇適用舊制或新制;已經取得在台居留權的大陸配偶適用舊制,不影響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的權利。 根據內政部統計,目前正在排配額的大陸配偶共計七萬八千九百四十五人,已經取得居留權的大陸配偶有三萬一千四百三十人。由於保留選擇權,陸委會認為,上述近十一萬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的權益,將不受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影響。 劉德勳表示,台灣人口密度高居世界第二,未來人口成長是政策制定的重要思考因素。由於外來人口逐年增加,這項修法是為將來的台灣保留適合居住的空間。 內政部統計,在台大陸配偶目前約二十萬人,若每年以三萬人速度成長,五年後大陸配偶約三十萬人;外籍配偶目前約有十萬人。 兩岸條例現制規定,大陸配偶必須歷經「探親」、「團聚」、「居留」三階段後,才有機會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定居」。 現制結婚初期只能申請來台探親或團聚,探親者每半年必須出境一次,團聚最長可停留一至三年;結婚滿二年或已生產子女可申請在台居留(排配額);一旦排到配額或排配額超過四年則可取得居留權;連續居留滿二年,且二年內出境不超過一百二十天,則可申請定居,取得身分證。現制從結婚到取得身分證約需六年至八年。 新制則採「身分從嚴、生活從寬」原則。新制實施後,大陸配偶結婚後可立即來台團聚,不用每半年出境一次;結婚二年或生子可申請來台依親居留;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住滿一百八十三天,可申請長期居留,享有完整工作權;長期居留滿五年後,可申請繼續長期居留,或申請定居,取得身分證,享有完整公民權。新制取得身分證時間約需九年至十一年。9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