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人民入台面談機制有直接法源依據

  • 2004-02-11
(中央社電)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委劉德勳表示,有關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台灣的面談機制事宜,內政部境管局之前依行政程序法來處理,陸委會委員會議今天通過內政部所擬「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草案,將自三月一日施行,並賦予面談機制更直接的法源依據。
他指出,陸委會通過「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台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草案,以規範大陸人民申請進入台灣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接受面談所應遵循事項,將由內政部報行政院核定後,配合行政院指定的兩岸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自三月一日施行。
劉德勳說,兩岸條例修正條文增訂第十條之一的「面談機制」,其修正目的是在透過對兩岸婚配雙方實施隔離面談的方式,過濾無積極事證足以認為真實的婚姻,並防止有虛偽結婚之虞的大陸人民進入台灣,以確保兩岸婚姻的真實性,並實踐「生活從寬」的政策原則。
他表示,面談時如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面談」、「臺灣地區配偶未接受或未通過訪談」、「無同居的事實或說詞有重大瑕疵」、「疑似有串證之虞而不聽制止」、「無積極事證足認婚姻為真實」、「有影響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等情形者,將不予許可其申請案,已許可者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劉德勳表示,「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台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草案,主要內容有五項:第一,明定境管局受理大陸人民申請進入台灣團聚、居留或定居案件時,應函請有關機關協助訪查人的台灣配偶或親屬的狀況,以利境管局作為審核申請案及對大陸地區人民實施面談。
第二,境管局審察後認為有婚姻異常之虞或疑有依法不予許可的事項者,得以書面通知其申請人的台灣配偶或親屬接受訪談。
第三,面談原則上於申請程序中依申請人所在地區,分別於駐外館處、行政院設立、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境管局或各服務處(站)實施,但若無法於境外接受面談者,應由申請人陪同其台灣配偶或親屬在入境時至境管局設於機場、港口的服務站接受國境線上面談。
第四,境管局在國境線上實施面談認案件複雜,非進一步查證,無法為即時的認定者,得同意該大陸地區人民經查驗後入境,並於停留期間屆滿前,到指定處所接受二度面談。
第五,實施面談應採隔離方式進行,並應當場製作紀錄並全程錄音,必要時得全程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