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建會訂獎勵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辦法

  • 2004-12-15
 金門記者李增汪/綜合報導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為獎勵熱心協助文化藝術之企業、團體或個人,訂定有「獎勵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辦法」一種,凡出資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者,由文建會發給金質獎座,文建會並組成評審委員會,每年依職權或依申請核獎,並定期公開贈獎表揚。

行政院文建會訂定的「獎勵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辦法」,辦法規定出資獎助文化事業之方式如下:

一、成立、獎助成立或捐贈成立文化藝術財團法人。二、獎助文化藝術之創作、調查、研究及出版。三、獎助文化藝術之展演、傳播及推廣。四、獎助文化藝術之人才培育。五、設置、提供或改善文化藝術設施、場地,供不特定團體、個人展演、排練之用。六、 購置文化藝術展演票券,提供不特定團體、個人觀賞。七、獎助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設置藝術品,美化建築物與環境。八、獎助維護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九、其他獎助文化藝術活動。

而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其獎勵方式如下:一、出資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者,發給金質獎座。二、出資達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發給銀質獎座。三、出資達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發給銅質獎座。四、出資達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發給獎狀。

至於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具有特殊意義者,除依前列規定獎勵外,得發給特別獎。另外,以動產或不動產出資獎助者,按出資當時市價折合新台幣計算。而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其獎助金額得於最近三年內累計。但曾受獎者,其獎助金額應重新計算。外國團體或個人出資獎助中華民國文化藝術事業者,並準用這項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