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電】為避免勞工因參與政府臨時救助方案而導致勞工超過失業給付兩年內有效的請求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表示,如果非自願離職勞工參與公共救助方案而無法行使失業給付請求權,應扣除參加政府救助工作方案的時間。
依照就業保險法,領取保險給付的請求權,從可請領之日起,因兩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勞委會解釋函則規定,失業給付請求權可以開始行使的起算日是從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之日起算。
由於近來政府辦理多項臨時就業方案,非自願離職勞工可能經推介參加臨時工作津貼、永續就業工程計畫、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等救助工作方案。
勞委會表示,在救助工作方案期滿或計畫執行完成後,如果距離非自願離職退保日已經超過兩年,導致勞工無法行使失業給付請求權,應該扣除參加政府救助工作方案的期間,以免影響非自願勞工請領失業給付的權利。
失業給付請求 有效期扣除公共救助方案時間
- 2004-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