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捐贈政黨得票率2%以上可列舉扣除額

  • 2004-12-29
 【中央社 】 財政部賦稅署今天表示,九十三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親民黨、台灣團結聯盟及無黨團結聯盟等五個政黨推薦的候選人平均得票率達 2% 以上,根據規定,捐贈者可以辦理九十三年度所得稅可於限額內作為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根據政治獻金法第三十條但書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在此法施行日的當年度,對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的捐贈,不論捐贈行為在此法施行日前或後,在申報所得稅時適用此法第十七條規定,在申報所得稅時,可作為列舉扣除額或費用,個人上限為新台幣 20 萬元,營利事業的上限是 50 萬元。
 政治獻金法第十七條規定,每一申報戶扣除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的20%,扣除的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20萬元,營利事業則不得超過所得總額的10%,上限為50萬元。
 財政部指出,今年三月政治獻金法實施前,有關對政黨及候選人的捐贈是由選罷法規範,個人上限是20萬元,營利事業原為300萬元,現在降為50萬元上限。
 另外,財政部也表示,近來內政部指出,根據人民團體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政黨法人的登記及其他事項,除了本法另有規定,準用民法關於公益社團的規定,由於法院辦理的社團法人登記,以公益社團法人為限,所以政黨屬性是公益社團。
 財政部表示,政黨屬公益社團,如果要享有所得稅法有關稅賦優惠的規定,應依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依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為給予適當的緩衝期間,九十五年度起(即九十六年申報九十五年的賦稅),政黨才須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