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酒貪瀆弊案大逆轉陳水在等十人改判無罪

  • 2005-01-07
 金門記者李增汪/綜合報導

在民國九十年六月間爆發的金門三十八度高粱酒貪瀆弊案,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昨天下午二審宣判出現大逆轉,包括一審被判無期徒刑的金門縣前縣長陳水在及官員、縣議員、酒商等十人,均改判無罪。陳水在等認為這是遲來的正義,也發言感謝司法終於還他們一個清白。

「金酒案」全案,二審判決僅有前金門縣議會議長陳水木一人,因販售公務用酒獲取不當利益被處有罪,判決書指出,檢方或陳水木如不服判決,還可在收到判決書後十天內上訴最高法院。

這起轟動金門的貪瀆案件,金門高分院由審判長李春昌、受命法官紀文勝、陪席法官李炫德組成的合議庭,於昨日下午三時許作出二審宣判,撤銷一審原判決,除陳水木之外,包括陳水在在內十名被告均改判無罪。

獲判無罪的是前縣長陳水在、前金門縣政府財政局長翁自保、金酒公司前總經理辛寬得、前技術副總經理李增財、前秘書董應發、前研發組代組長王偲名、縣議員蔡水游、亞洲酒品公司實際負責人吳學良、副總經理李增欽、陳水在的兒子陳宏仁等十人。

唯一獲判有罪的前議長陳水木,是因利用議長身份配購公務用迎賓酒十打,轉售特產業者,每瓶獲取不法利益新台幣五十元,被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褫奪公權一年,緩刑四年,所得財物六千元應予追繳沒收。

金酒弊案是緣起於民國八十六年間,金門縣營金酒公司為開發酒精濃度三十八度的低度酒,研發「冰心酒」,翌年,改以亞洲酒品公司取得三十八度酒產製及承銷權取代,檢調單位懷疑有官商勾結、利益輸送情事,於九十年六月間展開調查及提起貪瀆公訴。

其中,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一審宣判時,陳水在被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重罪,另翁自保五名涉案官員也被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縣議員蔡水游遭處有期徒刑十年,酒商吳學良、李增欽各有期徒刑十二年,前議長陳水木和陳水在兒子陳宏仁各處有期徒刑三年,不法所得二億八千餘萬元需追繳,在地方上喧騰一時。而全案被告中,僅有惠勝實業公司總經理張水忠獲判無罪。

而昨二審宣判,金門高分院發布的新聞稿就被告無罪之簡要理由指出,全案公訴人所提出的證據,均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且無法說服形成被告等人有罪的心證,又無法依客觀方法排除有利於被告的合理可疑。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犯行,基於無罪推定的原則,自應諭知無罪判決。

而針對金門高分院判決出現大翻盤,福建金門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表示,未收到判決書前不便表示意見,等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