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電子報 】羅文明/台北報導今後忘記繳納停車費的駕駛人,可以少罰300元了,立法院上午修法通過,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從現行處新台幣600至1200元罰鍰,減為300元。
立委認為,現行通知忘記繳納停車費的機制不周全,很多駕駛人在路邊停車,在一周內忘記繳納就要罰款,在目前經濟狀況不佳的大環境來說,對駕駛人也是一筆負擔,因此酌予刪減罰款為300元。
立委指出,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性質上是私法行為,其不依規定繳費者,回歸規費法或停車場法,並非可以行政罰方式催繳屬私法行為的欠費,不過最後在協商後,還是以行政罰催繳,但減少罰款為300元。
此外,以往駕駛人違規處罰時,罰款不繳者,可以易處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1至3個月,但立法院今天修法通過,今後無法扣抵了,不繳者逾期將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委認為,這種易處吊扣制度形成處罰漏洞且日趨浮濫,立法院今天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經主管機關裁決後逾20日未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或其聲明異議經法院裁定確定,而不依裁決或裁定繳納罰鍰者,可直接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忘繳停車費 少罰300元
- 2005-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