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糾正新聞局換發廣電執照作業涉違失

  • 2005-01-14
 (中央社記者黃文宗台北十三日電)監察院今天糾正指出,行政院新聞局換發廣播電視執照作業,未訂定具體明確換照審查項目、標準;審查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換照案的過程及行政處分,涉踰越職權。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通過監委黃勤鎮、趙榮耀、馬以工共同提案糾正指出,新聞局另涉未依法查處非法廣播電台,監察院將函請行政院轉飭檢討改進。

 糾正案文指出,廣播電視執照換發作業為新聞局重要業務之一,關係廣電事業權益,新聞局明知廣播電視法第十二條規定主管機關審酌事項的範圍寬泛,有欠明確:法令同時規定,廣電事業營運有無不善,也是主管機關審查及同意換照的重要依據事項。

 糾正案文表示,長期以來,審查廣電換照作業,僅訂定審議委員會一評、二評、三評的審查程序,未在範圍寬泛的法定審酌事項,訂定審查細項及標準,以利審查委員公正、客觀審查,讓廣電事業遵行,致引發諸多爭議與質疑。

 糾正案文說,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廣電事業如違反第四十六條規定,由中選會(新聞、網站)依法罰鍰,與新聞局職權無關。

 監察院說,新聞局在審查廣電換照過程,審查中國廣播公司於大選期間播出的政黨廣告、各政黨新聞的比例,踰越法定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