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青年購屋低利貸款即起開始受理申請

  • 2005-01-17
 金門記者李增汪/綜合報導

內政部經公告受理九十四年度青年購屋低利貸款,計畫辦理戶數為一萬戶,申請期間自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起至額滿或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經內政部所公告的受理九十四年度青年購屋低利貸款,辦理方式,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即於受理期間提出申請且資格經初審、複審審查合格者,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直接核發同意購置住宅證明予合格戶。受理申請單位,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申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年滿二十歲以上至四十歲之間,在當地設有戶籍者。(二)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或有配偶者。(三)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四)家庭年收入在戶數百分之二十分位點以下者(九十四年度臺北市收入較低家庭標準為家庭平均年收入新臺幣八十六萬元以下;高雄市收入較低家庭標準為家庭平均年收入新臺幣五十七萬元以下;臺灣省收入較低家庭標準為家庭平均年收入新臺幣五十一萬元以下。基隆市、新竹市、臺中市、嘉義市、臺南市及高雄縣鳳山市收入較低家庭標準為家庭平均年收入新臺幣五十七萬元以下,臺北縣新店市、板橋市、中和市、永和市、土城市、三重市、新莊市、蘆洲市、樹林市、汐止市收入較低家庭標準為家庭平均年收入新臺幣八十六萬元以下,金馬地區收入較低家庭標準為家庭平均年收入新臺幣五十一萬元以下)。(五)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未曾受政府輔助購(建)住宅者。

辦理方式,申請人可向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購買申請書(每份工本費新臺幣二十元;申請書表自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起出售)或在內政部營建署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cpami.gov.tw)。而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前往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或以掛號郵寄方式辦理:1、申請書一份。2、戶口名簿影本(正面及背面均須全部影印)或戶籍謄本一份(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申請人本人、配偶及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等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3、切結書一份。4、查核有無自有住宅之文件。5、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所填地址須為白天有人收信之地址)。

若申請人因檢附之資料不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國宅單位應即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七日內補件,逾期仍未補正者,取消申請資格。而其他事項悉依九十四年度青年購屋低利貸款申請須知、青年購屋低利貸款作業規定及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