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記者李增汪/綜合報導
「歷史建築登錄及輔助辦法」業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訂定發布。辦法中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辦理或接受個人或團體之申請,調查符合依規定之歷史建築。而金門縣歷史建築登錄數量已高達一百二十七處,蟬聯全國之冠。
金門縣文化局就歷史建築登錄及輔助指出,文建會所訂定發布的「歷史建築及輔助辦法」,辦法中就規定,歷史建築之登錄,應參考下列基準:一、創建年期久遠者。二、具歷史文化意義,足以為時代表徵者。三、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四、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五、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者。前項基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地方特性,另定補充規定。
金門縣文化局並指出,歷史建築之調查,應填具調查表,載明下列事項,並附說明圖片:一、名稱及類別。二、創建年期、特徵及現況。三、地址或位置、範圍與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四、所有權屬與所有人、管理人或占有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五、建議處理方式及理由。六、其它應調查事項。前項調查表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歷史建築登錄之審查事項,應設歷史建築審查委員會,由機關代表、學者專家、當地學術機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其中機關代表不得逾委員總額之三分之一;其組織及會議,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委員會召開審查會議時,得邀請歷史建築所有人、管理人或占有人列席,必要時並得舉行公聽會。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審查通過之歷史建築,應為登錄;其登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說明圖片:一、名稱及類別。二、創建年期、特徵及現狀。三、登錄之理由。四、地址或位置、範圍與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五、所有權屬與其所有人、管理人或占有人之姓名、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六、土地使用分區或編訂使用類別、周圍環境景觀及使用狀況。七、應予重點維護之事項。八、其他應記載事項。
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登錄歷史建築時,應予公告,並通知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占有人。前項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及類別。二、地址或位置與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三、登錄之理由。四、登錄日期及文號。第一項公告,應揭示於各該主管機關公布欄三十日,並刊登於其公報或新聞紙,必要時並得刊登於資訊網路;刊登於新聞紙者,至少應刊登三日。
歷史建築登錄後,經指定為古蹟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附記理由廢止其登錄;其喪失歷史建築價值擬廢止登錄者,應提報歷史建築審查委員會審查決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依前項規定廢止歷史建築之登錄,並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完成歷史建築登錄或廢止登錄後,應檢附相關資料,函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配合檢討修正區域計畫、都市計畫等相關法令措施或擬具具體維護計畫,以利已登錄之歷史建築維護、管理及再利用。
歷史建築登錄輔助辦法出爐受理申請
- 2005-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