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日報 臺北訊】內政部昨日發布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今後第三類中國大陸人士來臺無需團進團出,並強化中國大陸旅客來臺觀光管理機制,包括建立旅行業統一作業及明定對中國大陸旅客擅自脫團的處理。
所謂第三類中國大陸人士,即赴國外留學、旅居國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或旅居國外四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及其隨行的旅居國外配偶或直系血親;赴香港、澳門留學、旅居港澳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或旅居港澳四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及其隨行的旅居港、澳配偶或直系血親。
為配合推動觀光客倍增計畫、加強中國大陸人民來臺觀光管理機制,內政部昨日會同交通部發布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規定,修正條文自二月二十五日施行。內政部表示,為建立旅行業統一作業機制,將現行中國大陸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的數額分配、收件、送件、領件、發證、數額核發、保證金收取、保管收付及運用、旅行業自律等業務,修正由「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統籌辦理。
辦法第六條修正規定,第三類中國大陸人士來臺從事觀光活動,「得不以組團方式為之」。另外,修正臺灣地區旅行證名稱為「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辦法第十六條也配合「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三條修正,增訂旅行業辦理中國大陸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應投保旅客證件遺失的責任保險;在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導遊人員管理規則修正發布前,已測驗訓練合格的導遊人員,沒有參加觀光局或其委託團體舉辦的接待或引導中國大陸旅客訓練結業者,「不得執行接待中國大陸旅客業務」。
內政部強調,為防止中國大陸人士假藉觀光名義,非法停留或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活動情事,修正後的「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也強化管理機制,包括從嚴審核中國大陸旅客消極資格,針對有違規註記的旅客建立防範機制,延長註記及管制年限。
另外,交通部觀光局接獲中國大陸旅客擅自脫團的通報後,應立即聯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治安機關,並告知接待的旅行業或導遊轉告同團成員,「接受治安機關實施必要的清查詢問」,也須協助處理同團後續行程;必要時,得依相關機關會商結果,「由主管機關廢止同團成員的入境許可」。
(李效儒.臺北訊)兩岸春節包機(新聞)日前落幕,親民黨團昨日召開座談會檢討缺失,與會民航業者抱怨,包機時間太晚公布、限制臺商才能搭乘,造成載客率僅五成多,盼能改善搭乘身分及資格認定。
第三類 陸客來臺無需團進團出
- 2005-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