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安輔條例民眾提縣有地發還申請縣府:可再申請時當年期公告現值專案購買

  • 2005-03-10
 金門記者陳榮昌/縣府報導

鄉親依安輔條例提出金門縣有地發還申請,經調處同意發還,卻遭訴訟駁回,今後將可再以申請時的當年期公告現值專案購買。有關購買讓售事宜,鄉親可逕洽縣府財政局進行瞭解,服務電話(082)325634。

金門縣府昨日發佈新聞稿指出,本縣所報增訂縣有財產自治條例第五十九條之二條文,已奉中央准予核備。該條文的增訂,將使民眾依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提出縣有地發還申請案,經調處同意發還後訴訟駁回案件,得以申請時的當年期公告現值專案購買,獲得法源依據。

金門縣府表示,金門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增訂第五十九條之二條文,經縣議會決議通過,並層報中央核備在案,條文相關內容為:「依廢止前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申請縣有土地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因管理機關提出異議,經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調處結果,准由申請人辦理所有權登記,現仍登記縣有者,如該縣有土地屬非公用財產,原申請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條文修正公布之日起三年內檢附金門縣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結果通知書,向該管縣有土地管理機關申請按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地價專案讓售。」

金門縣府強調,縣有財產為全體縣民所共有,公產主管機關暨各管理機關(單位)均應善盡管理維護之義務,所以,公產經營管理當以增進公共利益,維護民眾合理權益,平衡考量,兩者兼顧,為最高施政之指導原則。不過,本縣土地問題向來錯綜複雜,尤以地區既是僑鄉,大陸淪陷後,地區又歷經多次戰火洗禮,復經長期軍管,使得土地爭議事件層出不窮。

金門縣府指出,戰地政務終止後,政府先後制定安輔條例及離島建設條例,使民眾原有之產權得以「回復」。就縣有土地而言,出租基地上已有合法建物或已出租之基地或地目為「墓」或屬建築法規定之畸零地,依現行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及第九十條規定均可讓售;另外,實施戰地政務期間因徵(收)購、價購登記為縣有之土地,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已依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規定期限三年申請購回(至九十二年四月七日止),有鑑於原所有權人或因旅居海外或因不諳法令規定,以致買回比例偏低,業經修正縣產管理自治條例增訂第五十九條之一,延長購買期限二年至九十四年四月七日止),以資補救。

金門縣府也說,當前土地爭議乃在於民眾依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申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因管理機關異議經調處或訴訟,無法取得所有權,仍然登記為縣有之土地,民眾因未能取得,致希望落空而怨聲載道;民意認為,按該等特殊情況,如屬非公用財產,依縣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並經縣議會同意自可處分,唯在程序上必須以公開程序標售,對該等申請人取得所有權而言有其不確定性,倘能參照戰地政務期間因徵收、價購或徵購登記為縣有土地購回之機制,訂定專案讓售條文,不失為可行之補救措施,也有助消除民怨、符合民意之期待,因此,為符民眾期待,在兼顧公平性上,特別增訂此一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