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記者李金鎗/金城報導
維護後備軍人權益,健全兵役動員體制,金門縣政府依據年度緩召實施計畫公告受理95年度後備軍人第4、5款緩召、儘後召集申請事項,如符合兵役法令條款申請人,請於四月卅日前檢附有關證件向戶籍地鄉鎮公所提出辦理緩召申請,經鄉鎮公所審查證件簽註意見後由縣政府函送內政部役政署。
金門縣府表示,依據兵役法、兵役法施行法、召集規則、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國防部頒緩召作業規定、軍管區司令部後備軍人緩召、儘後召集處理規定,後備軍人緩召,乃政府為配合國家總動員在人力運用上的一種調節措施,就字義言,是延緩召集,而非免除召集。並自即日起至四月卅日受理95年度後備軍人第4、5款緩召、儘後召集申請,如有符合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四款者,請依時限向戶籍地鄉鎮公所提出辦理緩召申請,逾時不受理。
後備軍人緩召申請對象:
(一)、第四款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1、無同父兄弟者; 2、有同父兄弟,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3、有同父兄弟,均未滿二十歲者;4、經核定低收入戶者符合上述條件之申請人其受扶養之家屬,須均屬六十歲以上或二十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者。
申請證件─初次申請:1、現戶全部戶籍謄本︻包含父母配偶子女︼、生︻養︼父原始設籍戶籍謄本(結婚記事手抄本)。2、切結保證書︻保證人須年滿二十歲之公民,若非設同一戶籍者須另檢附身份證明文件︼。3、全戶財產證明及所得證明。4、申請人印章。
延長申請:1、現戶全部戶籍謄本︻包含父母配偶子女︼。2、切結保證書︻保證人須年滿二十歲之公民,若非設同一戶籍者須另檢附身份證明文件︼。3、全戶財產證明及所得證明。4、申請人印章(二)、第五款獨子緩召:生(養)父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且本人年滿三十歲無同父(養父)兄弟者。
申請證件─初次申請:1、現戶全部戶籍謄本︻包含父母配偶子女︼、生︻養︼父原始設籍戶籍謄本(結婚記事手抄本)。2、切結保證書︻保證人須年滿二十歲之公民,若非設同一戶籍者須另檢附身份證明文件︼。3、申請人印章。延長申請:1、現戶全部戶籍謄本︻包含父母配偶子女︼。2、切結保證書︻保證人須年滿二十歲之公民,若非設同一戶籍者須另檢附身份證明文件︼。3、申請人印章。
後備軍人儘後召集初次申請應繳證件:現戶全部戶籍謄本、同父兄弟應徵召在營服役證明。延長時效應繳上年度儘召申請後至現戶全部戶籍謄本。申請人,請於四月卅日前檢附有關證件向戶籍地鄉鎮公所提出辦理緩召申請。
金門後備軍人緩召申請卅日前受理
- 200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