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記者莊煥寧/金城報導
金門下湖人工湖第一標工程日前發生地雷爆炸,造成辛巴威籍排雷人員二死一傷,民進黨籍立委沈發惠(台北縣)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質疑有關變更排雷廠商涉及官商勾結。金門自來水廠昨日特別提出澄清與說明,並強調一切依照採購法規定及工程之公共利益考量辦理,並無不法。
金門自來水廠昨日發佈新聞稿指出,金門下湖人工湖工程由於工程地址均位於下湖村與峰上村間海邊之雷區,面積廣達27.87公頃,工程施作需先作排雷,緣於該雷區係軍方所佈設,理應由軍方負責排雷,但經縣府及水利署協調多次,國防部以經費及技術問題,要求由工程主辦機關負責,為有效推動工程之進行,乃奉經濟部核定由金門縣政府交由金門縣自來水廠執行。
鑑於排雷屬專業技術,乃經自來水廠委託之設計監造廠商「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擬訂招標文件,並報奉水利署核定,其廠商基本資格為:「須為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之甲級以上之營造業並另覓一專業排雷廠商為其主分包商負責排雷相關作業,並於投標時提出合作同意書。」
水廠指出,本案工程於93年8月24日由「日新營造廠」得標,其主分包排雷廠商為「新加坡特殊技術服務有限公司」,開工日為93年9月23日。唯開工後日新營造廠與新加坡公司彼此之間因分包契約之簽訂出現問題,影響工程進行,日新營造廠乃於93年11月30日提出更換排雷廠商問題,由於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第2項雖規定「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機關同意者為限。」前開變更分包商之規定並不明確,所以水廠並未同意。
嗣承商日新營造廠提出異議,水廠委託監造之中興公司乃於94年1月4日函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釋示,工程會於94年1月11日以工程企字第09400007880號函釋:「關於所詢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之『特殊情形』疑義,係由招標機關視個案情形依同法第6條第2項規定本於職權自行認定。認定上如有困難,得參考採購契約要項第21點規定。」
按採購法第6條第2項規定:「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採購契約要項第21點規定:「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一)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二)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三)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四)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水廠表示,新加坡公司於93年10月28日函知水廠指出:「因其工程減價太大:::經詳細評估無法接受此排雷工程,特此函知相關單位以澄清立場:::,」已明確表示不再與日新營造廠合作承攬此排雷工程;而日新營造廠則於93年11月30日以原分包商新加坡公司單方片面宣告終止排雷工程合作關係,函請該廠准許其依照工程合約第20條規定辦理排雷分包商變更。
水廠並表示,本工程為行政院核定之「金門地區水資源整體開發計畫」之一環,影響民國100年前金門供水之需求,限定於94年底完工,自來水廠考量公共利益及採購之時程效益,不得任令承商與分包廠商之間的糾紛,而影響工程之進行。且有關本分包商之變更既經工程會釋示得依採購法第6條第2項規定:「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且得依採購契約要項第21點規定辦理認定,是以水廠仍依日新營造廠所提之變更案,審查所提擬變更之英國排雷廠商所提之資格符合招標公告所定之「專業排雷廠商」資格,亦符採購契約要項第21點規定,乃於自94年4月1日辦理變更為「英國MINETECH INTERNATIONAL」。
水廠同時強調,本案排雷分包商之變更一切依採購法及工程之公共利益考量,依法行政,絕無不法。
針對金門下湖人工湖第一標工程金門水廠強調依法辦理絕無不法
- 2005-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