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間轉寄色情電郵將觸犯刑法

  • 2005-05-14
 金門記者李增汪/綜合報導

轉寄電子郵件,對許多人來說是稀鬆平常,再簡單不過的事,但是轉寄色情電郵,可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手指「按一按」,彈指之間就已經在散布猥褻物品,得負起相關刑責,只不過,轉寄色情電郵案的偵辦,比較困難,實務上成立的案例並不多。

網友間轉寄郵件,是網路上普遍存在的一種溝通方式,但此種傳播方式卻潛藏了法律問題,最常見的就是三五好友相互轉寄色情圖片、影像,不知不覺間,觸犯了刑法散布猥褻物品或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

轉寄色情電郵,不論是寄給特定的友人,還是不特定的大眾,只要有轉寄的動作,就構成了「散布」的要件,觸犯刑法散布猥褻物品罪,最重可處二年;如果色情圖片或影像是未滿十八歲者,還會觸犯刑度更重,最重可判刑三年以下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之罪。

只是,這類案件實際被法辦的案例並不多,已有的案例大多為自己架設網站,然後招收付費會員,再以電郵傳送給會員,牟取利益。例如台省有一位黃姓民眾,多年前架設「禁忌樂園」,結果為板橋地方法院依散布猥褻物品罪判刑四月;還有「大黑店」網站,因為散布的色情圖片,沒有對會員進行身分、年齡限制,結果被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法辦等;而最近由警方破獲葉姓大學生所經營的「幼女學園」色情網站,也被警方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移送法辦。

至於個人轉寄被查獲法辦的案例,實務上並不多見,因電郵是祕密傳送,警方不可能事先知道民眾相互轉寄的電郵「色不色」,也沒有這麼多人力可偵辦。實務上,曾有一名男子,不小心把色情電郵轉寄給女同事,遭女方控告散佈猥褻物品;還有一位民眾因同事間的糾紛,指控對方以電郵恐嚇他,結果警方據報偵辦後,卻在他的電腦中意外發現轉寄色情電郵,原告成了被告。

而根據了解,過去警方偵辦案件多以經營色情網站或利用網路作為媒介色情的管道為主,並未針對一般網友相互轉寄色情或猥褻圖片的行為,事實上這些散佈行為不僅違法,還屬於公訴領域,礙於發生行為數量龐大且網友之間的散布行為,須由網友主動提供,偵辦難度頗高。而網路雖為虛擬實境,但網路上所有行為亦受到現實法律的規範,民眾在接到色情郵件或在網站發現色情圖片或檔案,均可向警察機關報案並依法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