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揮民力平時防災金門縣府依民防法組織地區民防團隊

  • 2005-05-19
 金門記者莊煥寧/專題報導

為有效運用民力,發揮民間自衛自救功能,共同防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以達平時防災救護,戰時有效支援軍事任務之目的,金門縣府依據「民防法」組編本縣之民防團隊,以統合政府及民間整體資源,建立全民自我防衛力量,同時協助空襲防護、支援軍事勤務、協助搶救災害及維持地方治安或擔任民間自衛等勤務。

地區民防組織,在早期戰地政務時期的民防自衛隊組訓,戰地政務委員會曾頒有「自衛戰鬥手冊」及「自衛戰鬥作業程序」以為執行依據,該項行政命令中規範自衛隊的編組與運用、情報、作戰(戰鬥村作戰計畫)、訓練、後勤行政:::等。

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戰地政務解除後,地區民防組識回歸常態,以「民防團隊編訓服勤實施規定」來進行民防組織組訓與運作。而在民國九十二年元月一日經總統令公布的「民防法」正式施行後,對於民防的組編、訓練、服勤、召集、運用及參加民防編組之人員之權利、義務等,也有了明文規定,自此民防工作更有了明確的法源依據可資遵循,並邁向嶄新的里程碑。

依據「民防法」中規定,該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民防團隊採任務編組,其編組方式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組民防總隊,下設各種直屬任務(總、大)隊、院(站)、總站;鄉(鎮、市、區)公所應編組民防團,下設各種直屬任務中、分隊、院、站;村(里)應編組民防分團,下設勤務組。

而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應編組特種防護團。

前揭編組以外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工作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應編組防護團。但其人數未達一百人,而在同一建築物或工業區內者,應編組聯合防護團。所屬員工應全員參加編組。

本縣民防團隊在重新整編後,設有民防總隊,目前本縣民防總隊由縣長李炷烽擔任指揮官、副指揮官為副縣長楊忠全、黃武仁(前福建省政府委員)、執行長為縣府主任秘書翁廷為,首席副執行長為縣警局局長陳瑞通。在總隊下有民防任務大隊(民防、義警、義交、戰時災民收容救濟、醫護、環境保護、工程搶修)共七隊,民防團(各鄉鎮公所)共計五團,防護團(機關、學校)計四團,特種防護團(航空、電信、電力)計三團,總計有一千七百三十一人次之編成。

關於民防團隊訓練,本縣民防總隊秘書單位縣警局指出,根據本縣九十四年度民防團隊常年訓練綱要計畫規定,每年至少訓練一次,時間為四小時,因編組不同訓練對象也有差別,其中,民防總隊所屬各任務大隊為全數編組成員參與。而民防團、民防分團、特種防護團、防護團及聯合防護團則以三分之一之編組成員,自行調配參訓人數及參訓年度。

民防訓練因編組不同訓練科目也有所不同,不過,各項課程均已「精簡實用」為原則,採教官講解、電化教學、實務操作等方式實施。

金門縣警局指出,當前民防工作因時代變遷,尤以現今海峽兩岸關係變化莫測,民防更顯重要。民防法立法之意旨,即在有效運用民間力量(含人力、物力),發揮民間自衛自救功能,共同防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並以協助維持地方治安或擔任民間自衛為工作範圍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