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記者鄭大行/綜合報導
到底人民幣能不能在台灣地區自由流通?根據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發佈的相關辦法,民眾在人民幣六千元額度內可以自由攜入,但未經許可仍不得買賣、兌換或進行其他交易,違法經查獲者,所交易的人民幣將被依法沒入。
為處理人民幣在台灣地區非法進行買賣、兌換等問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日前已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之授權,會銜發布了「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進出入台灣地區應遵行事項辦法」。
隨著兩岸人民交流日漸頻繁,財政部先前在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曾依據兩岸條例授權,開放旅客得攜帶六千元以內之人民幣現鈔進入台灣地區,惟兩岸尚未簽訂雙邊貨幣清算協定,故民眾在上述限額內所攜入台灣地區之人民幣現鈔,不得在台灣地區買賣、兌換或進行其他交易。
日前發佈的人民幣進入台灣地區應遵行事項辦法,明定兩岸在簽訂雙邊貨幣清算協定前,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得在兩岸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額內,進出入台灣地區,但辦法中也再次強調,未經許可不得在台灣地區買賣、兌換或進行其他交易,違反規定並經警察機關、檢調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查獲者,應移請海關依本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沒入之。
金管會表示,有關對人民幣在台灣地區之管理問題,該會及中央銀行已配合陸委會規劃管理機制,遵行辦法之發布施行為管理機制之一環,旨在處理非法買賣、兌換問題,惟人民幣管理之最終目標,仍須建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俾得引導流入台灣地區之人民幣回流大陸地區,使兩岸經貿關係朝良性互動方向發展。
日前發佈施行的這項「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進出入台灣地區應遵行事項辦法」,內容相當簡單,只有四條條文:
第一條|本辦法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簽訂雙邊貨幣清算協定前,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得在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額內,進出入台灣地區。但未經許可不得在台灣地區買賣、兌換或進行其他交易。
第三條|違反前條但書規定,經相關機關查獲者,其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移請海關依本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沒入之。
第四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人民幣六千元額度內可自由攜入
- 2005-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