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水果可由金門中轉大陸

  • 2005-06-18
 金門記者張建騰/綜合報導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昨日發布新聞:台灣地區的水果,如果是供應經濟部核准,且登記有案的台商,便可申請由金門轉運到大陸地區。貨物由金門轉運到大陸之前,必須在金門海關完成通關程序。

高雄關稅局所發布的新聞內容,主要是「轉述」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的意見。轉述的內容如下:「台灣地區生產之水果如係供應經濟部核准登記有案的台商者,可依經濟部公告之『大陸地區福建台商所需之台灣地區物品經由金門、馬祖轉至大陸地區之規定』,申請由金門轉運至大陸地區。」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表示:『大陸地區福建台商所需之台灣地區物品經由金門、馬祖轉至大陸地區之規定』所列的內容如下:

1、「轉運至大陸地區之台灣地區物品,以供應經本部(經濟部)核准登記有案之大陸地福建台商為限。」

2、「出口商於報關出口時,應檢附大陸地區福建臺商出具之自用切結書,該切結書並應經當地台商協會核章,證明立切結書人確係當地之台商。」

3、「輸出台灣地物品,應另依︿中華民國進口貨品分類表﹀及︽限制輸出貨品、委託查核輸出貨品合訂本︾之相關規定辦理。」

根據財政部高雄關稅局所述,「規定」中還有如下的內容:「轉運之台灣地區物品應先運至金門、馬祖兩岸通航港口,並經當地海關完成貨物通關程序後,始得輸出至大陸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