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府消保官籲消費者注意自身權利

  • 2005-06-19
 金門記者鄭大行/縣府報導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日前針對以多層次傳銷方式出售語言教材與教學網的「階梯公司」做成裁定,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等規定,處該公司五十萬元罰鍰。金門縣府消保官吳榮章特別轉知這項處分,並提醒消費者,在參加任何形式的多層次傳銷事業時,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公交會日前在第七百零九次委員會議中,針對階梯公司個案做成裁定,由於該公司於辦理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終止契約」退出退貨時,自退款中扣除銀行違約金、手續費、一年份教學網價金及贈品價值,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另,階梯公司與參加人簽訂之書面參加契約上,也沒有按規定載明參加人特定違約事由及其處理方式,違反依公平交易法授權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基於以上兩點,公交會裁處階梯公司罰鍰新臺幣五十萬元,並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公交會表示,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二的規範意旨,主要在使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參加人,得於簽約日起十四日後終止契約辦理退貨時,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的百分之九十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僅得扣除「已因該筆退貨而對退出退貨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等兩項法定事項。公交會指出,經調查,階梯公司於辦理參加人退出退貨申請時,竟扣除「銀行違約金」、「手續費」及「贈品電腦」等價金,並要求參加人保留一年份教學網,這些做法業已違反公交法相關規定。

此外,「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傳銷事業應將該條第一款至五款事項列為參加人違約事由,訂定處理方式並確實執行。公交會表示,經調查,階梯公司與參加人簽訂之書面參加契約,並未載明相關參加人特定違約事由及其處理方式,其違法情節甚明。

經審酌階梯公司之參加人數、經營狀況、配合調查態度、其違反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及事後改正補救措施等情節,日前在公交會的第七百零九次委員會議中,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第三項,及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命階梯公司停止前述各項違法行為,並針對該公司違反公交法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及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之行為,處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罰鍰。

金門縣府消保官吳榮章除轉知這項裁處,也提醒地區消費者,多層次傳銷事業的經營以及各項行為,都必須符合公交法與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民眾在參與傳銷事業時,應留意相關規定,遇有糾紛時,可透過消費者保護專線1950向消保官申訴,千萬別讓自身權利睡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