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記者蔡家蓁/綜合報導
金門縣籍立委吳成典於立法院會期中,針對離島地方產業發展之需,建請行政院修正放寬政府採購法相關條文,以照顧及嘉惠金門縣屬生產事業單位,公共工程委員會日前也答覆表示,且鑑於採購法公平之規定等因素,不宜於該法中強制規定離島地區機關所有採購案均應優先向地區各公(民)營事業單位以議價方式辦理採購。
金門立委吳成典辦公室昨日發佈新聞稿指出,吳成典於立法院會期中,建請行政院修正放寬政府採購法相關條文,以照顧及嘉惠金門縣屬生產事業單位俾有機會承製金門酒廠各類酒瓶、酒盒包裝用品,以拯救失業人口,創造商機,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案經行政院交據工程會,並於日昨函覆吳成典,其答覆內容為:機關辦理公告金額(新台幣100萬元)以上之採購,如有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即得採限制性招標,直接邀請適合之廠商進行議價或比價。
至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除得依上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外,金門縣政府並得依採購法第23條規定自行訂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如未訂定,亦得比照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由機關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
另外,工程會也提到,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5款也已明定:「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金門酒廠如有符合此款情形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工程會函覆指出,基於種種原因,金門酒廠辦理之酒瓶、包裝等採購,如有符合上列規定,即得採限制性招標,尚非均應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
且鑑於採購法公平、公開之規定,及我國加入WTO後簽署政府採購協定平等對待其他國家廠商之需要,不宜於該法中強制規定離島地區機關所有採購案均應優先向離島地區各公(民)營事業單位以議價方式辦理採購。
金門縣籍立委吳成典建請政院修正放寬政府採購法相關條文以照顧嘉惠縣屬生產事業單位
- 2005-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