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新聞網 記者朱淑娟/台北報導】 為落實汽機車報廢,環保(新聞、網站)署已修正廢棄物清理法,未來民眾向監理機關報廢汽機車時,將強制將舊車交回收體系拆解,否則將被處一萬元罰鍰。
目前民眾報廢汽機車後,報廢車輛仍屬於民眾的財產,可依自己的意思隨意處置。若民眾送到環保署的回收系統,可領三千元獎勵金,也可賣給舊車回收商,或留下來做紀念。
環保署指出,報廢車不強制回收的弊端很多。例如有民眾把車籍報廢後,通常將廢車委託車商代為處理,後續如何處理就不得而知,這些報廢車輛有的遭借屍還魂,流入贓車市場,也有流入鄉間,成為農用車,還有不少就被棄置在路旁,或成為定點廣告看板基座。
環保署表示,政府自八十年起推動舊車回收制度,回收率只有二、三成。日前行政院舉行跨部會治安會報,把解決贓車問題列為重點項目,要求環保署應提出有效策略,以提高舊車回收率。
經多次討論,環保署決定推出強制回收策略,修改廢棄物清理法相關條文,加列「汽機車在監理所完成報廢手續後,即視為廢棄車輛」,廢棄車輛是環署公告應回收項目之一,這項修法可作強制民眾把車交回的法源。
政策實施後,環署的舊車回收電腦系統將與監理所報廢車輛系統連線,只要查到報廢汽機車沒有進入回收系統,將對車輛所有人罰鍰。
環保署認為,這項強制回收政策,雖無法保證讓汽機車回收率達到百分之百,但由於回收仍有獎勵金,回收率應可望大幅提高。
環保署強調,汽機車強制回收制度推動後,現在的「車籍註銷」制度還是保留。如果民眾暫時不用車,可到監理站申請車籍註銷,日後要用車時即可再恢復車籍。
報廢汽機車 不回收 罰1萬
- 200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