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度非法登島 大陸漁民遭判刑,原船強制出境

  • 2012-12-27
 【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大陸漁民莊○因為兩度非法登島,經併案宣告撤銷緩刑及執行有期徒刑6個月易科罰金新臺幣5萬9千元後,終於在21日上午在海巡隊戒護監看下強制出境,原船返回大陸;莊○非法登島被查獲後,在移民署連江收容所收容2個多月,且因屬累犯,在地檢署合併執行易科罰金新臺幣5萬9千元,兩案合併重罰;結束2個月牢獄生活;莊○內心感受深刻,也希望大陸漁民以此為鑒,不要再心存僥倖非法登島而遭到重辦。
 大陸漁民莊○等3人,曾於100年3月14日因非法登岸採貝,違反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入境案件,經馬祖海巡隊查獲移送地檢署偵辦,各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緩刑3年,莊○等3人均於去年4月28日執行原船強制出境返回大陸。
 不過莊○不知悔改,再於今年10月3日商請林姓船老大,載運至大陸老鼠礁附近海域釣魚,因無所獲,兩人商議進入馬祖海域釣魚,於當日上午7至8時之間扺達北竿鄉中島,船老大將漁船靠岸讓莊○登上中島後,旋即駕船離去。上午9時許,北竿鄉漁民發現報警,馬祖海巡隊派遣PP-5038艇緊急前往,發現莊○之行蹤,且躲入海蝕洞內藏匿;海巡隊派遣艦艇支援,而於同日下午1時許,在北竿鄉白廟西北方0.6浬處,查獲駕船前來接應之林姓船老大,且於同日2時許,待莊○從海蝕洞出來時予以查獲。
 此案於10月3日移送連江地檢署,經責付馬祖海巡隊後,移送移民署連江收容所收容,經連江地方法院判決林姓船老大共同犯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罪,處拘役30日;莊某共同犯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罪,處有期徒刑2個月。唯船老大林某以共同正犯論,執行拘役30天,折抵收容天數後,已於今年11月2日下午先行執行原船強制出境返回大陸,同案莊某因屬再犯,未能一起遣返,續於移民署連江收容所收容。
 之後在11月29日,莊○接獲撤銷緩刑裁定書,確定去年所涉案件(非法登岸採貝)處有期徒刑4個月,仍應執行,且與此次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罪處有期徒刑2個月合併計算,總計應執行6個月之刑期;莊○接獲撤銷緩刑裁定書後,數週以來情緒低落,打電話回大陸時常哽咽。
 12月19日上午莊○接到連江地檢署執行傳票,馬祖海巡隊派員至移民署連江收容所提領莊○,至地檢署執行有期徒刑6個月刑期,易科罰金新臺幣5萬9千元;海巡隊原定12月19日下午執行強制出境,因海象不佳順延至12月21日上午辦理,紅十字會馬祖支會亦派員至福澳碼頭見證並予以人道關懷;移民署連江收容所人員也到場特別叮嚀莊○下次應遵規定許可入境,不得觸法,如果是合法途徑來觀光一定歡迎。莊○離開馬祖前,對於因兩度非法登島,成為累犯被宣告撤銷緩刑,且合併執行有期徒刑6個月刑期一事,感到十分懊悔,並表示「下次絕對不敢再非法登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