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依消費者保護法增訂條文,企業對消費者從事與信用有關交易時,應於廣告上明示應付所有總費用的年百分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表示,明年一月起,各種消費信用廣告,如現金卡,必須載明年百分率,就消費者實際應繳的總費用以年百分率計算方式表達,以免誤導消費者。
消保會法制組組長黃宏全指出,坊間有各式以代償零利率為號召,或標榜定期還款零負擔廣告,業者實際上以各種手續費、設定費或月費收取一定費率或固定金額。
黃宏全說,以便利商店隨手可得的貸款申請書為例,有業者在首頁以顯著字體打著「終身代償零利率」文字,內頁則以較小文字括號說明「每月手續費為代償餘額×0.88﹪」。
黃宏全指出,有業者在申請書首頁寫「1.99﹪減擔償」,而底頁則標示各種分段代償利率與每月手續費金額,這些廣告顯然有悖於消保法第四條:企業經營者對商品或服務,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資訊的精神,消費者在不能充分了解繁複收費方式下所成立的交易,極易引發消費糾紛。
消保會表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已研擬完成「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草案」,及「租賃業辦理消費者融資租賃業務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草案」,並經消保會委員會修正通過,相關規範近日將由主管機關發布。
黃宏全指出,明年一月一日起,業者應將消費者每月應繳的手續費或其他業者強制要求,且消費者無選擇自由的支出費用轉換為以年百分率表達,提供消費者比較的基礎。
這項規定適用的範圍,包括:銀行機構、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及信用卡公司、保險業,如保險公司、郵政機構簡易人壽保險業務、租賃業以及農業金融機構等。
明年起消費信用廣告 需載明費用年利率
- 2005-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