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記者李增汪/縣府報導
金門縣政府為獎勵捐資興學,經訂有「金門縣獎勵捐資興學實施要點」乙種,凡個人、團體或法人捐助金門縣政府管轄之已立案的公私立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及其他有關教育事業者,除法令另有褒獎規定外,均依要點給予獎勵。
捐資給獎標準方面,捐資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者,由金門縣政府頒給愛等獎狀。捐資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滿五十萬元者,由金門縣政府頒給仁等獎狀。捐資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由金門縣政府頒給孝等獎狀。捐資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二百萬元者,由金門縣政府頒給忠等獎狀。捐資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將捐資人名字勒石,並由金門縣政府題贈匾額。捐資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報請教育部頒給銀質榮譽章或銀質獎牌,並將捐資人名字勒石紀念。捐資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報請教育部頒給金質榮譽章、金質獎牌或匾額,並將捐資人名字勒石紀念。獎狀、榮譽章、獎牌、及榮譽章證書格式另定之。而捐贈未達新臺幣五萬元者,由受贈單位頒發感謝狀。
金門縣政府表示,捐資者所捐之經費指明用途者,其接受捐贈單位依其指定,但須呈報縣府核備。捐資者所捐之經費未指明用途者,其接受捐贈單位應依程序繳入縣庫。捐資者指定捐資興建某項文化事業建築或其他設備,應由捐資者本人或負責推動捐資興學之委員會,會同接受捐贈單位設計規劃,呈報縣府核備後辦理,並於工程完竣或設備贈妥後正式列入接受捐贈單位財產。以不動產或動產捐資者,應按時價折合新臺幣計算。外國人捐資合於本要點之規定者,其獎勵應由金門縣政府或報請教育部會同外交部核辦。
至於負責推動捐資興學有功人員及單位工作表現優異者獎勵標準如下:(一)個人部分:1、獨自勸募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者,由金門縣政府予以嘉獎一至二次。2、獨自勸募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不滿一千萬元者,由金門縣政府予以記功一次。3、獨自勸募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由金門縣政府予以記大功一次。4、非現職人員合於獎勵標準者,一律頒發獎狀或獎牌。(二)、團體部分:1、單位一次勸募經費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者,主管及業務承辦人各核予嘉獎壹次。2、單位一次勸募經費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由金門縣政府核予記功壹次。3、單位一次勸募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由金門縣政府核予記大功壹次。4、縣屬以外之單位勸募經費達前列標準者,一律頒發獎狀或獎牌。
金門縣府獎勵捐資興學訂有實施要點乙種
- 2005-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