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涉嫌介壽村觸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遭判處8個月有期徒刑

  • 2013-01-04
 【記者邱竟瑋/南竿報導】一名男子涉嫌於去年8月24日在介壽村觸犯侵入住宅竊盜罪,遭連江地方法院判處8個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履行附表所定之事項。該名男子坦承進入住宅飲食、就寢及使用電腦和電視,但否認有入侵或加重竊盜等情事。
 判決書指出,該名男子曾經在馬祖某營業單位任職,後因故離職返回臺灣,於去年6月30日搭乘臺馬輪前來南竿鄉後,常因為身無分文、居無定所並流落街頭和涼亭等處睡覺;於8月24日晚間11時行經介壽村某民宅,竟以腳推開沒有上鎖的大門,並竊取價值約新臺幣200元的食品,在二樓的房間休息和浴室洗澡,期間更使用該住處的電視與電腦,於8月26日晚間被屋主發現,報警處理,移送福建省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該名男子在遭起訴,於法庭應訊時坦承進入該民宅並拿取食品,但否認有夜間侵入住宅加重竊盜等情事。他說,是另外兩位關係人表示他可以進入該住宅落腳的。這兩位關係人一位是他以前的馬祖同事,還有承租該民宅1樓的另一位鄉親。
 唯此一說法遭到兩位關係人的否認,法官認為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生活所需,居然侵入住宅竊盜,欠缺對他人財物所有權與居住環境安全的尊重,且犯後仍飾詞否認非常不應該,本依刑法第321條判處主文之刑;然而被告並無前科,且因飢寒起盜心,一時失慮,經此次偵查與科刑教訓後,應知所警惕,經審酌之後予以緩刑。
 在緩刑期間應履行附表所定之事項包括:一、禁止對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實施暴力;二、禁止對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命被告遠離下列場所200公尺以上:被害人之住居所、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