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府訂頒戰地政務期間編制外人員遣離費實施要點

  • 2005-10-26
金門記者陳榮昌/縣府報導

為照顧戰地政務時期任職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外員工,縣長李炷烽多次拜會中央全力爭取後,縣府訂頒「金門縣戰地政務時期任職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外人員計發一次遣離費實施要點」乙種,做為發放當年服務未滿十年的編制外人員遣離費依據,相關申請作業期限自即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

金門 縣府人事室表示,有關戰地政務時期任職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外,服務未滿十年人員按年資比例核發遣離費乙案,長期以來,有不少當事人屢次陳情爭取,要求補發,縣府曾函請中央同意由縣府自行處理,惟因事涉台省其他縣市之約聘僱人員,人事行政局為恐其他縣市援引比照,因而予以緩議。

今年九月二十一日,縣長李炷烽及立委吳成典率同人事室主任翁正義等人,親赴人事行政局進行溝通、爭取,經深入交換意見後,取得共識,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考量到金門戰地政務期間的特殊背景與歷史因素,且這些陳情當事人大都屬於臨時人員,與「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約僱性質不同,不能用該法等同視之,又因為戰地政務委員會裁撤後,相關人員的權益問題應由承受業務之機關負責處理,而政務委員會之承受業務機關為金門縣政府,故相關人員之權益,應由地方政府本於權責自行處理。縣府遂依此訂頒「金門縣戰地政務時期任職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外人員計發一次遣離費實施要點」乙種。

金門縣府表示,「金門縣戰地政務時期任職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外人員計發一次遣離費實施要點」主要相關條文如下: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補償戰地政務時期任職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暨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外人員服務未滿十年年資,特制定本要點。

二、下列適用對象得在不重領原則下依本要點申請發給一次遣離費:

(一)曾任職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暨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外人員,自戰地政務時期僱用起計算至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合併年資未滿十年者或十年以上調升編制內並辦理俸級提敘後之積餘年資人員,未領有相關退(遣)離費者。

(二)經調升編制內人員於辦理退休(職)、撫卹、資遣時未採認併計年資者。三、本要點所稱編制外人員者,係指依「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暨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管理規定」僱(聘)用、編制外技工、工友及按月支薪之臨時人員等。

四、一次遣離費計發方式如下:

(一)以本人任職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尾數未滿六個月者給與0.5個基數,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最高核給十個基數。

(二)基數計支內涵依下表標準:最後任職級別第二十九、三十級(含以上),每基數核給金額(比照現行「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僱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薪點支給報酬標準表」),比照五等報酬發給; 第三十一、三十二級,比照四等報酬發給;第三十三、三十四級,比照三等報酬發給;第三十五、三十六級,比照二等報酬發給;第三十七、三十八級,比照一等報酬發給。非依該規定支薪者,以其最後在職之薪級(餉)比照該規定發給,最高比照至第29級。

五、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現仍任職本府及所屬機關者由現職機關查證辦理,已離職人員、亡故或已調非縣屬機關者由最後離職機關負責查證辦理。

(二)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未曾辦理提敘切結書、僱(聘)人員僱用令或相關證明文件,向前項受理機關提出申請,當事人亡故者,遺族領受順序比照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另需檢附同一順序遺族領受遣離費代表同意書、遺族申請遣離費請領順序系統表。

(三)機關彙整申請案件並查證列冊後函請縣府核定。

六、經費:需款由縣府公務人員(教育人員)退休給付及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撫卹給付統籌款分年編列預算支應之。

七、申領期限:自發布日起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