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辭典:覆議

  • 2013-01-23
 覆議是行政機關對於立法機關所通過之議決案,認為窒礙難行,得在法定期間內,送請立法機關重行再為審議,解決行政與立法之間政治僵局的制度。我國地方制度法第39條規定,「縣 (市) 政府對第36條第1款至第6款及第10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縣 (市) 政府30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縣 (市) 議會覆議」。
 我國近十年地方議會(代表會)通過預算覆議案之案例包括:
 一、民國101年,基隆市國民運動中心新建預算案覆議。
 二、民國98年,彰化市98年度總預算案覆議。
 三、民國98年,台北市政府路平專案道路維護工程預算案覆議。
 四、民國97年,雲林縣府總預算案覆議。
 五、民國96年,高雄縣政府96年度預算案覆議。
 六、民國96年,金門縣96年度總預算案覆議。
 七、民國96年,崙背鄉公所總預算案覆議。
 八、民國94年,草屯鎮公所總預算覆議。
 九、民國93年,龜山鄉公所建設預算2案覆議。
 十、民國93年,高雄市政府十項公共設施開闢案覆議。
 十一、民國93年,玉里鎮公所總預算案覆議。
 十二、民國93年,長濱鄉公所總預算案覆議。
 十三、民國93年,永和市公所總預算案覆議。
 十四、民國92年,古坑鄉公所總預算案覆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