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記者李增汪/縣府報導) 有關民眾申請國家公園區域內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金門縣稅捐稽徵處昨發布新聞稿指出,政府為了簡政便民,愛心辦稅,依財政部於今年三月一日函規定,位於國家公園區域內之農業用地移轉申請不課土地增值稅案件,如已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於有效期限內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無須另行檢附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之國家公園區域內農業用地(含耕地)證明書。
金門縣稅捐稽徵處表示,有關民眾申請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其土地位於國家公園區域內,原先必須檢附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之國家公園區域內農業用地(含耕地)證明書,才可以符合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現在政府為了簡政便民,愛心辦稅,財政部於九十五年三月一日函規定,位於國家公園區域內之農業用地移轉申請不課土地增值稅案件,如已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於有效期限內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無須另行檢附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之國家公園區域內農業用地(含耕地)證明書。
稅捐處表示,為配合政府簡政便民愛心辦稅理念,已要求所屬對於民眾位於國家公園區域內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申請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案件,主動告知申請人如果已經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於有效期限內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不用再向國家公園管理處申請核發之國家公園區域內農業用地(含耕地)證明書,以資便民。如有疑問請洽:金門縣稅捐稽徵處,聯絡電話:082-325197轉12莊鴻珠。
國家公園內農地免徵土增稅將簡化申請程序
- 200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