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選委會公告鄉鎮代表暨村里長選舉相關事項

  • 2006-03-30
 (金門記者李增汪/縣府報導)金門縣第九屆(烏坵鄉第七屆)鄉鎮民代表會代表暨村里長選舉,金門縣選舉委員會已公告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及競選經費最高限額等。而有關候選人申請登記日期及必備事項等,金門縣選委會將於四月四日正式公告。

金門縣第九屆(烏坵鄉第七屆)鄉鎮民代表會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將於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受理候選人領表,四月九日起至四月十三日止,每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辦理候選人登記作業。

金門縣選委會日前召開第一百一十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金門縣第九屆(烏坵鄉第七屆)鄉鎮民代表會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須知」草案,將函報福建省選舉委員會備查。

金門縣第九屆(烏坵鄉第七屆)鄉鎮民代表會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在候選人資格方面,其中,鄉鎮民代表會代表,候選人須年滿二十三歲,即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十日(包括當日)以前出生;村里長候選人則須年滿二十三歲,即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十日(包括當日)以前出生。而合於上述資格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金門縣第九屆(烏坵鄉第七屆)鄉鎮民代表會代表暨村里長選舉之候選人:

(一)動員勘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決確定者。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三)曾犯刑法第一四二條、第一四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四)曾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九)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金門縣選委會指出,下列人員不得申請登記為鄉鎮民代表會暨村里長候選人:(一)現役軍人。(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三)軍事學校學生。(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及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暨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而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國民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而前項第一至第四款人員,非於申請登記前已退伍、停役、辭職或退學,不得申請登記為候選人。申請登記時並應繳驗正式證明文件。

金門縣選委會指出,凡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以前(包括當日)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為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滿三年;凡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九日以前(包括當日)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者,為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十年。如符合候選人資格規定者,得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而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即非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九日以前(包括當日)設有戶籍者,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即非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九日以前(包括當日)設有戶籍者,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香港或澳門居民如於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或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取得華僑身分者及其符合中華民國國籍取得要件之配偶及子女,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一年,即非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以前(包括當日)設有戶籍者,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金門縣選委會表示,候選人所繳保證金,除未當選之候選人所得票不足各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者,不予發還,餘均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包括當日)以前發還。而選舉區當選人在一人,候選人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當選在二人以上,候選人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台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該選舉區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限額。上開當選票數,當選人在二人以上者,以最低當選票數為準,如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應以前一名當選人之得票數為最低當選票數,前項補貼費用由主辦選舉委員會於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二十日內核算後,通知候選人於三個月內執據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