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記者莊煥寧/金城報導) 依據金門縣警局訂定的「受理民眾申請臨時使用道路標準作業程序」,民眾若確實有臨時使用道路作為擺設筵席、辦理殯葬等其他類似且非屬集會遊行活動之需要者,應確實於使用道路七日前向管轄之警察所提出申請,未依規定申請而使用者,除責令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並可處以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金門縣警局指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未經警察機關許可,是不准在道路舉行賽會、擺設筵席、拍攝影片、演戲、運動或其他類似之行為,更不能在道路曝曬物品或擺設攤位,但為因應民眾等實際需要,縣警局參考其他縣市作法訂定「受理民眾申請臨時使用道路標準作業程序」,以強化便民措施,促進道路交通安全與順暢。
金門縣警局指出,依據該項作業程序規定,需要使用道路搭棚者及其它非屬集會遊行,有臨時使用道路需要者,應向轄區警察所索取表格填妥後,檢附使用道路範圍平面圖,經警察所審核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是否核准使用?若申請文件欠缺者,或立即通知申請人補正,或定相當期間命申請人補正;若屬交通上或事實原因不宜許可者,警察所會於三日內以書面敘明未核准理由送達通知申請人。申請人若不服未許可之理由,得於接獲通知書之翌日起二日內檢附不服之理由書面,提出送由管轄警察所核轉警察局複審,對於警察局之複審決定,申請人不得再提出異議。
金門縣警局交通隊表示,民眾若確實有臨時使用道路作為擺設筵席、辦理殯葬等其他類似且非屬集會遊行活動之需要者,應確實於使用道路七日前向管轄之警察所提出申請,未依規定申請而使用者,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並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為維廣大用路人行的安全及順暢,縣警局局長陳瑞通也希望民眾若確實有臨時使用道路作為擺設筵席、辦理殯葬等其他類似且非屬集會遊行活動之需要者,應確實向管轄之警察所提出申請,俟核准後始可使用道路,以免遭受處罰。
金門縣警局訂定臨時使用道路標準作業程序
- 2006-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