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推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提供一萬個就業機會

  • 2006-04-15
 (金門記者李增汪/縣府報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推出「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今(九十五)年度預計提供一萬個就業機會,補助金額約新台幣二十億元;目前規劃二千個名額受理民間團體提案、八千個名額受理政府部門(各部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提案。金門縣政府社會局和金門就業服務站均希望民間團體把握機會提案,以爭取就業工作機會。

勞委會於今年三月上旬召開「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補助觀光產業發展類計畫人力需求」說明會議,會中曾邀請交通部觀光局、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經濟部商業司、內政部營建署與農委會等與觀光產業發展相關之部會,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等單位,共同就如何運用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促進就業與觀光產業發展結合,進行措施說明及意見的交流。

勞委會推出的「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本年度規劃主軸與工作項目係以促進觀光產業發展相關計畫為主,請政府部門提案時優先考量以執行觀光產業發展相關計畫為主,並輔導所轄民間團體提案,計畫期間以六個月為一期,最長二期,實際補助人數及經費依提案及審查結果而定,每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最多提五項工作計畫。

補助計畫類型可參考下列工作項目:(一)觀光景點設施維護及整治計畫(如觀光景點維護、登山步道整治等)。(二)配合地方與觀光發展有關之特殊節慶活動計畫(如糖果節、花卉博覽會等)。(三)觀光產業發展人力輔助計畫(如觀光景點導覽解說等)。

有關計畫之審查作業則分兩階段審查,第一階段預定於九十五年五月進行審查,並優先審查「促進產業觀光」類型計畫,視餘額再開放第二階段其他類型計畫之提案及審查。另今(九十五)年度申請案之預計實施期程方面,受理期限自即日起至九十五年四月底,審查會議於九十五年五月份,推介作業於九十五年六至七月,開始執行自九十五年七月份。

金門記者李增汪/縣府報導

經濟不景氣,找工作成了很多人目前最關心的事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建構民間團體與政府部門間促進就業之合作夥伴關係,透過具創意性、地方性及發展性之計畫,如文化保存、工藝推廣、照顧服務或環境保護等,改善地方之整體居住環境及生活條件,促成在地產業發展,帶動其他工作機會,以引導失業者參與計畫工作,重建工作自信心,培養再就業能力,特訂定有「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金門縣政府社會局指出,勞委會所訂定的「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在計畫類型方面,包括有:經濟型計畫,由民間團體依據地方發展特性,辦理具有財務收入機制及產業發展前景,而能擴大僱用失業者或提供失業者就業管道之計畫。社會型計畫,各部會、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推動台灣健康社區六星計畫或民間團體所提尚未能發展為地方產業,但能改善生活環境,增進社會公益,且具有就業促進效益之計畫。

縣府社會局指出,所謂弱勢族群,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至於長期失業者,係指失業者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日後滿六個月,仍未能順利就業者。而民間團體則指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依民法設立之財團法人。或依合作社法設立之合作社及依工會法設立之工會。

有關推介及進用對象方面,用人單位進用失業者應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經濟型計畫每進用十名失業者,得另進用專案經理人一人,社會型計畫每進用二十名失業者,得另進用專案管理人一人。前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由用人單位錄取進用之失業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予核對建檔,並同意開始工作日期。

縣府社會局指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下列規定辦理推介:經濟型計畫以非自願性失業者、中高齡失業者及辦理求職登記日前連續失業達三個月以上者為優先。社會型計畫以弱勢族群、長期失業者及其他經勞委會指定之對象為限,並以辦理求職登記日前連續失業達三個月以上者為優先。而以未曾參加過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永續就業工程計畫、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臨時工作津貼等相關就業促進津貼或勞保失業給付之失業者為優先。

社會局並指出,下列人員不得參加勞委會「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即已領取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團體之退休金者。但有特殊情形,經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綜合評估,確有必要協助其就業者不在此限。用人單位之理事長、總幹事、執行長、理監事、相關領導幹部或相同職務者,及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不得為本方案同一用人單位之進用人員。但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如符合條件,且有意願參加本方案該用人單位之失業者數量不足,得由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專案推介,並報勞委會職業訓練局備查。用人單位得進用前項第一款人員擔任經濟型計畫專案經理人或社會型計畫專案管理人。

至於民間團體延續前一年度核定計畫之相同申請案,為累積過去計畫訓練成果及執行經驗,如獲審查會通過得延用前一年度計畫所進用人員,其名額不得超過計畫核定用人名額之半數(例如核定十個名額,則最多五個名額可延用前一計畫進用人員),延用前一計畫所進用人員之名單,應送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對其資格。民間團體於原住民申請進用原住民失業者之計畫,及身心障礙者有關團體申請進用身心障礙失業者之計畫,如為延續上一年度之計畫,得於申請計畫書中註明延用前一年度計畫所進用人員之名額,延用前一計畫所進用人員之名單,應送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對其資格。

至於補助項目包括用人費用(用人單位進用人員及專案經理人、專案管理人之工作津貼及勞健保費)、其他費用(用人單位用於辦理人員訓練、督導、文具、通訊、行政業務加班費、差旅費、意外險、計畫相關活動、行銷、機具租用、服務費、雜支等)。補助標準,用人費用方面,進用人員依工作性質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八百元、九百元或一千元,每月最高以工作二十二天為原則,並補助其勞健保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並依各職務工作需求,每週工作時數在二十小時以上,每月工作時數合計未達一百七十六小時者,可申請部份工時制,以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百元為原則,依核定之工作時數計算每月補助額度,並補助其勞健保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而專案經理人補助標準,除依下列規定外,並補助其勞健保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具有碩士學位以上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如專案管理、行銷、研發等)工作經驗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四千元。具有學士學位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如專案管理、行銷、研發等)工作經驗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二萬九千七百元。未具學士學位,但有特殊專長及管理能力,且曾任經理相當職務三年以上經驗,經勞委會職業訓練局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同意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二萬九千七百元。專案管理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並補助其勞健保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而其他費用依下列原則編列核定,經濟型計畫,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社會型計畫,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五為原則。補助期間,各部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型計畫,以六個月為一期,最長二期。民間團體社會型及經濟型計畫,同一計畫最長得連續補助三年,視其執行績效、訪視考核及接受輔導成果,逐年審查核定。

勞委會九十五年度原則補助民間團體所提計畫進用人數二千名,各部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提計畫進用人數八千名,並得依失業率、區域發展情形等狀況彈性調整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