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重申在金門設校立場不變

  • 2006-04-20
 (金門記者李增汪/縣府報導) 金門縣政府昨召開研商買回銘傳大學原價購縣有土地協調會議。在銘傳大學派代表出席與會,表達很有誠意配合金門縣政府所提討論解決方案,雙方是初步達成對於建校土地由金門縣政府買回後,依金門縣縣有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辦理專案設定地上權予銘傳大學,本案並仍需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送請金門縣議會同意。至於細節縣府和銘傳將進一步再磋商,並由縣府與議會先行溝通。

協調會議昨日下午在縣府舉行,由參議許寬主持,銘傳大學代表武永生、陳德昭、樊中原、朱勝德,以及金門縣政府教育局長盧志輝、財政局專員董應發、地政局、稅捐處等代表,和律師李志澄與會。

銘傳大學代表的法律學院院長武永生指出,銘傳在金門設校的立場不變,並有誠意和縣府溝通解決問題,希望達到縣府、議會、銘傳三方面滿意結果。銘傳大學應用語文學院院長陳德昭則強調銘傳在金門建校從來沒有停過腳步,只是主客觀因素造成沒有實質建成,現在雙方均要各讓一步,才不會讓走了七、八年的建校理想成為泡影。

金門縣府教育局長盧志輝則認為,議會最在意的是銘傳大學要有實質設校的腳步,因此,銘傳大學應展現設校的決心,把學校營造起來,才能對議會和公眾有所交代。

律師李志澄也指出,縣府主張行使買回權在法律上有相當困難,又銘傳大學也卡在哪裡,雙方都有困難面臨,能達成和解並尋最佳方案解決問題,並對議會有所回應,則是較理想的。

而在經與會廣泛討論後,其中,建校土地由縣府買回後,採以以地易地和銘傳有使用權的地上權設定兩個方案,較受銘傳大學代表接受。最後雙方在幾經討論、溝通,初步達成對於建校土地由金門縣政府買回後,依金門縣縣有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辦理專案設定地上權予銘傳大學,本案並仍需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送請金門縣議會同意。至於權利金、期限等細節,縣府和銘傳將進一步再磋商,並由縣府與議會先行溝通。

金門縣府財政局針對本案指出,有關金沙鎮洋山測段三、四、五、十、十一及十二地號等六筆縣有土地計十五公頃,於民國八十八年間金門縣議會決議但書通過專案讓售銘傳大學,土地價款係參考八十八年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一百四十元,議價結果以每平方公尺一百四十二元讓售銘傳大學,總價款新台幣二千一百三十萬元。另十五公頃土地俟大學完成建校後辦理處分手續;並於同年十月二十一日簽訂附買回條款之買賣契約,約定該校須在四年內即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前完成設立學院或大學招生,否則所提供之建校土地得無息照價收回。

及至約定期限到期,銘傳大學以設立手續繁複為由,申請延長買回期限,囿於縣有地處分,依法須經該管民意機關之同意,乃再函金門縣議會並積極協調溝通,乃勉強獲得議會同意再延長一年(按民法三百八十條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如約定之期限較長者,縮短為五年),並簽訂補充協議書約定銘傳大學應於九十三年十月一日前提出已依約設立學院或已辦理大學招生相關文件、事證,否則金門縣政府有權自次日起通知銘傳大學行使買回權利。

及至九十三年年底乃未見銘傳大學有實質履約行動,金門縣政府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依補充協議書約定以府財產字第0930040945號函知,依雙方所訂「土地買賣補充協議書」約定條款銘傳大學未提出已依約設立學院或已辦理大學招生之相關文件、事證,爰依上開協議書規定金門縣政府行使買回權,雙方並依協議書履行之義務。

銘傳大學於九十四年八月間函文表示,另商買回事宜須顧全已投資建校用地經費,經整理後自八十八年取得土地所有權後,除支付土地價款新台幣二千一百三十萬元外,支付費用包含環境影響評估及都市計畫變更規劃費用新台幣五百七十萬元、運填土方費用共計二千萬元,其他包括建築師設計校舍及申請建造執照繳納福建省建築師公會設計費用計新台幣五十萬元,以及法定利息和自八十九年起開辦「碩士在職專班」歷年虧損。

金門 縣府財政局指出,綜上所述,本案除依買回契約照價買回土地價款新台幣二千一百三十萬元已另案編列預算外,補償該校土方回填經費包含環境影響評估及都市計畫變更規劃費用新台幣五百七十萬元,暨運填土方費用新台幣二千萬元,總計高達二千五百七十萬元,恐難獲金門縣議會支持。

而該校建築執照申請書於九十三年年底送件,因資料不全請其另行補件中。另有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變更乙案,本案於八十九年申請個案變更,九十一年八月通過並公告核定,九十一年至九十二年為初期校地整地開發期間。銘傳大學如未依核准之開發計畫期程實施開發建築,變更為文教區之原因消失且確無實際使用需求,即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將土地變更為原使用分區;若回復原使用分區則土地開發利用將受限制,徒增土地閒置浪費且又可能增加相關稅負負擔。

金門縣府財政局指出,買回條款係依金門縣議會決議並經法院公證,且買回價款預算業經縣議會審議通過,如金門縣政府未依議會決議執行買回權,影響府會和諧關係,冀望銘傳基於尊重議會職權,既無法於期限內設校辦理招生,實宜本誠信原則,履行雙方義務。今銘傳大學對金門縣政府執行買回存有爭議,希望化干戈為玉帛,爰召開協調會冀望達成庭外和解,庭外和解應在法院判決之前,即先行申請暫停訴訟計四個月。唯本案如未能於四個月內與銘傳大學達成協議,本案即應回歸司法判決結果。